2011年7月,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博州人民政府根据新政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8%时(即比全国启动物价补贴临界点平均水平低0.2个百分点),以州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8%以下时,停止联动机制运行。联动机制补贴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8元。优抚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对象金分担比例执行,即自治区财政负担70%,县(市)财政负担3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博州各级财政积极筹措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合计1069万元,确保全州4.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