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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政发〔2017〕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8日

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坚持就业惠民、坚持就业第一”的要求,主动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 〔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㈠ 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州人民政府重点做好统筹城乡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通报等工作。县市人民政府重点做好就业资金筹集,突出抓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实训基地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乡镇场、街道重点做好各类就业失业人员摸底调查信息录入,落实具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发改委)

㈡ 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增长速度和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时,将促进就业作为优先考量因素。建立企业享受国家各项补贴政策和吸纳就业挂钩机制,对吸纳就业数量多的企业给予优先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将吸纳就业纳入自治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指标。(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协助单位:州经信委、财政局、招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 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州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旅游休闲和教育文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旅游、特色餐饮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实体经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和休闲观光农业等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城乡就业岗位空间,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增收致富。(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协助单位:州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 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协助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

㈠ 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5〕81号),实行更加有利于就业创业的户籍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将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面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作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凭证。各县市要创造条件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纳入就业统计范围。2017年12月前,各县市普遍建成以实名制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化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定点监测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接受公共服务等全员实名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统计局)

㈡ 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开放,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事劳动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职能作用,在全州以中心村为主,建立村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服务职能覆盖全部村队;每个工作站聘用1—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就业服务经费落实确有困难的乡镇场、街道,由县市按照每个乡镇场、街道2万元,每个社区1万元,每个中心村5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就业服务经费补助金额,根据就业工作考核成绩兑现。(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三、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

㈠ 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全州培育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 20家,建立2—3个科技兴新众创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协助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或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财政承担贷款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其他贷款途径获得的小额贷款享受相同的贴息政策。

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采取第三方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将第三方保证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采取财产抵押的,可直接用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和电商产业基地的个体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自治区级总决赛或国家级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人社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

㈢ 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全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或到州内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相关企业兼职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离岗创业人员要向原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实现创业的相关手续,并接受原单位监督。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 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㈤ 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户以农村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将农牧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农村青年富民行动。(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㈥ 强化创业培训服务。把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体系,提供不同创业类型、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服务,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创业能力测评系统,对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实训服务。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攻坚专项行动

㈠ 鼓励城乡正规就业。将符合转移就业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由各乡镇办理《就业创业证》,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制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中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及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保留12个月不变。自治州范围内跨县市转移到以上类型企业就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同样适用以上政策,就业地县市无需重新审批直接接续并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现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类企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经信委、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扶贫办)

㈡ 支持多渠道转移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场、村队开办“卫星工厂”,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企业厂房支持或场地租金补贴。支持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对稳定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其中,对自愿转移内地企业就业的贫困家庭夫妻工,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其奖励。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中由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相应培训类型和标准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补贴直补企业。对疆内转移就业、到内地企业就业中由派出方按用人单位要求组织培训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经信委、财政局、扶贫办)

㈢ 发展劳务输出就业。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季节性短期务工获得工资性劳动收入。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组织介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16课时以上短期引导性培训的,由各县市根据当地职业培训实际以及培训成本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每成功介绍1人稳定就业的,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扶贫办)

㈣ 提供创业平台支持。鼓励各县市利用闲置公有门面房或厂房(含在建项目),在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新建或改扩建农牧民创业一条街或集贸交易市场。对有意愿开办小商店、小吃店、小作坊、小摊点、微电商等各类微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对新建(含在建项目)或改扩建的农牧民创业一条街和集贸交易市场,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享受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科技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

㈤ 做好统一服务管理。建立全州统一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名数据库,对登记建档的贫困户做到基本情况清、就业意愿清、能力素质清。实行“3+1+1”就业扶贫服务制度,即: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至少3次职业介绍、1次国家通用语言+技能或创业培训,1次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建立农村贫困家庭零转移就业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实行就业扶贫责任分级包干制度(单位负责辖区、领导对口联系重点贫困户、干部负责贫困户),将责任分解到单位、岗位和个人,每半年对就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1次绩效考核和通报。(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㈠ 全面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推进职业培训供给侧改革,针对培训内容与岗位要求不匹配、培训方法与对象特点不适应、培训管理与精细化要求差异大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优质、高效、精准的职业培训供给。大力实施订单培训和企业岗前培训,逐年提高所占培训总量的比重。实施分层分类精准培训,形成分层次、多类型、广覆盖、重实效的职业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企业和技工院校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培训各级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就业导向和培训过程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模式,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博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将培训职能向基层延伸,充分整合基层培训教室等基础设施资源,实现和民办培训机构资源共享,共同促进基层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县市力争2年内各建设1个公共实训基地。(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教育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县市人民政府)

㈡ 严格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全面执行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实施更具操作性、可评估检验的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重点突出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以就业为导向的成效管理,探索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补贴直补企业、直补劳动者个人等多种有效管理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管理机制。对各类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培训活动,开展政策实效绩效评价,实行绩效评估结果与培训补贴资金挂钩制度。(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

㈢ 规范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各县市要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绩效。要根据县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定年度职业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补贴资金支出结构。鼓励企业针对急需高技能人才,组织本地劳动力赴内地培训,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助。各县市要担负起严格培训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应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培训实名制和补贴发放实名制。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人社局、财政局)

六、促进企业吸纳就业

㈠ 建立岗位信息和就业人员信息库,积极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要采取走访企业、电话询问等方式,收集各类企业岗位信息并梳理分类,建立企业岗位用工信息库和就业人员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岗位和人员信息的匹配对接。要分类筛选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群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网站、电视、广播、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县市每半年开展1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企业专项对接活动。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意愿,结合纺织服装和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岗位需求,组织开展专场招聘、送信息送岗位、跨地区劳务合作等专项行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跨地区到企业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和创收。(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人社局)

㈡ 加大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企业就业的各项政策。在博州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博州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给予养老保险50%补贴。要简化各项补贴办理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每季度向企业拨付1次补贴,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 全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岗前培训。各县市要围绕企业用工需求,结合农牧民就业培训意愿,以提升职业技能、掌握生产实用技术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岗前培训。重点开展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全力保障纺织服装企业用工需求。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 个月的,按每人18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㈣ 加强到企业就业观念引导。各县市要大力宣传自治区有关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到企业就业的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每年要印制一批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到各类用工企业和职工手中,增强就业政策知晓度。适时选树本地企业就业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活动。组织劳动者、毕业生家长到企业观摩,引导和树立到企业就业的择业观念。(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人社局)

七、健全促进就业责任体系

㈠ 健全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业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实施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1次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每年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汇报1次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就业形势分析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会商研判,提前研究制定就业形势应急机制,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储备和失业风险防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㈡ 落实目标责任制。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制定年度促进就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层层分解到下级部门,并抓好督促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各县市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协助单位:州绩效办、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㈢ 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各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落实县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加大相关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就业创业事业。(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人社局)

㈣ 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制度,资金安排要与就业政策落实、各类群体就业、重点任务实施等指标挂钩,切实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就业专项资金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实现各项政策落实全覆盖与享受政策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从严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逐步压减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公益性岗位使用数量。自2017年起,通过3年时间,将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额度降低至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50%以下,对超过比例的县市,按相应超出资金额度逐年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资金。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浪费、克扣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单位:州财政局、人社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㈠ 高度重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就业作为第一要求、第一责任和第一目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㈡ 强化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行动快、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实行问责。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推进、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㈢ 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政策,更好地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创业。年内,各县市必须建立1个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微信服务平台,用于政策宣传和用工信息发布。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每年表彰一批就业创业典型、就业先进工作者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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