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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州政办发〔2018〕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污染事故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自治州水环境安全。

㈡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对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力争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做到污染事故前有预防、中有应急处置、污染事故后有总结经验教训。

㈢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水污染事故处置体系。根据水污染事故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环境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㈣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自治州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水污染事故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和涉及跨州界各种水功能的河、湖、库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等,由于单位或个人活动与行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危害各种水的使用功能,造成水污染突发事故。

五、事故分级

㈠ 特大水污染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区域水环境发生大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完全破坏;造成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㈡ 重大水污染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水环境一定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㈢ 较大水污染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突发事故;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致死现象;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㈣ 一般水污染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中毒症状。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㈠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全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机构。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主管环保工作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㈡ 主要职责

1.研究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应对水污染事故的决策部署。

2.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特大、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先期处置。

3.负责指挥自治州境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4.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5.负责跨地州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协调工作。

㈢ 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州环保局、应急办、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健委、文体广新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州公安消防支队、通信管理办、气象局,第五师环保局等(职责详见附件1)。

二、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小组

㈠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

㈡ 主要职责

1.负责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修订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州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应急演练。

3.接收上级部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污染事故的有关通报,接收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4.组织落实州指挥部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

5.负责自治州水污染事故信息的编写、报送。

6.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和专家组等(职责详见附件2)。

三、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组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四、第五师区域水污染事故应对

第五师成立相应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第五师区域内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需要自治州协调处置的跨兵地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由第五师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第五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自治州环保局提出请求。兵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

兵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风险源识别

水污染事故风险源主要包括化工企业、危险品仓储、污水处理厂等固定源,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输等移动源和农业污染源等非点源。水环境主要潜在的危险源见表3-1-1。

表3-1-1 水环境主要潜在危险源

序号

危险源

1

工业污染源

2

污水处理厂

3

危险品仓库

4

陆运移动源

5

农业污染源

6

交通事故等

7

洪水等水灾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

8

恐怖主义与人为投毒导致的水体污染

㈡ 风险信息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国土、农业、卫计、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㈢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二、预警

㈠ 预警分级

按照水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事故预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㈡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备案制。州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事故进行研判,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州指挥部审批。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发布渠道及其他事宜按《自治州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8〕41号)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事故单位名称、事件、地点、报警人和联系方式、发布单位。

2.事故类型(非正常排污、泄露、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水体污染等),预警级别、起始时间。

3.危害程度(水体污染程度、人员受伤情况、设施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事故初步原因。

5.周边情况、交通路线、疏散方向、时限要求和注意事项、救援要求等。

6.应急物资的发放地点、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㈢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水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㈣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环境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第四章 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信息报告

㈠ 信息报告程序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水污染事故,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水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水体监测过程中获得水污染事故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

各县市环保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环保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分别向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㈡ 信息报告内容

水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事故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㈢ 调查核实

州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故的污染源,根据监测数据评估主要污染物数量,确定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

㈣ 信息通报

水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水污染事故信息。

第五章 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㈠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㈡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㈢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快掌握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二、分级响应

㈠Ⅰ级、Ⅱ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水污染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州指挥部实施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2.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事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3.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㈡III级响应

应对较大水污染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向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1.自治州党政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派相关工作组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㈢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水污染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1.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州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三、响应措施

㈠ 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大、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国家、自治区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㈡ 现场污染处置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交通事故引发水污染事故,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㈢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水污染事故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明确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人员、家畜,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㈣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㈤ 应急监测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事故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㈥ 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密切关注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集体中毒等。

㈦ 信息发布

事发地宣传部门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响应终止

㈠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㈡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水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州指挥部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响应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二、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特大、重大水污染事故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全州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较大水污染事故由州环保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一般水污染事故由事发地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县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应对水污染事故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州、县市财政预算。

二、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验、鉴定、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应急交通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三、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㈠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

㈡州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水污染事故应急培训,提高应对水污染事故的能力。

㈢州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事故实战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各县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环保局。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3.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讯录

4.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1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水污染事故的宣传报道。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州环保局:负责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划定危险区,提出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收集信息,分析事故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

发改委配合州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

经信委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污染事故。

州公安局: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维护治安、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等工作,做好隔离区的警戒,确保应急通道畅通,保证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州民政局:负责水污染事故事发地群众的转移和安置,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州财政局: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住建局负责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协调提供处置水污染环境事故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系统配合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国土资源系统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污染事故防治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州农业局:协调做好农田农作物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

州林业局:协调配合做好林业资源、自然保护区等水污染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污染事故造成林业生态环境、林业资源和林业生态功能损害的监测和评估。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草场、牲畜保护,水污染事故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卫健委负责做好水污染事故中医疗救助、伤员抢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州文体广新局:配合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组织落实水污染事故宣传,指导、协调自治州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水污染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安监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伤亡事故)中安全生产责任查处;配合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州气象局:负责为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气象信息。

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对现场进行洗消、堵漏、消除、减轻环境污染。

州食药监局:负责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配合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师环保局:负责对影响到第五师范围内的水污染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和现场处置、调查、监测及提出对策建议。与州环保局建立联系协作机制。

附件2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云计算、倾斜摄影、无人机等新技术,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为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州卫健委牵头,州食药监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水污染事故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州减灾委员会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由州党委宣传部牵头,州党委网信办,州经信委、文体广新局、环保局、水利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原则,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加强媒体管理,有续发布事件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做好日常环境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报道。

六、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发改委、工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水污染事故具体情况,由州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州环保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水污染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大、重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州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水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水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向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科学依据。

附件3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讯录


姓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指挥长

金 鹏

副州长、湖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

0909-2318266

副指

挥长

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13649929849

山巴依尔

州环保局局长

13999778688

成员

王祖鹏

州发改委副主任

18892926616

吕先尧

州经信委副主任

13031351388

王惠民

州公安局副局长

13899437899

阿不都拉

州民政局副局长

13519976189

帅元新

州住建局副局长

18809096919

库沙英·阿斯拜克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13040577111

董 曙

州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13679978886

向新国

州水利局副局长、调研员

13809990766

胡宗清

州农业局副局长、调研员

18999766505

布荣达拉

州林业局副调研员

13565503633

木 汗

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15009091616

扎尔丁·黑里力

州卫健委副主任

18799626699

孙海斌

州安监局副调研员

13579588388

徐予洋

州气象局副局长

18209091166

贺桂景

州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

18997760010

马克斯加甫

州文体广新局局长

13519973999

霍 斌

州食药监局稽查支队副队长

18099090703

叶 松

第五师环保局局长

13565776766

附件4

自治州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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