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8〕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一、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第五师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11
一、预防预警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预警支持系统
第四章 应急响应..........................................................................17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二、Ⅰ级应急响应
三、Ⅱ级应急响应
四、Ⅲ级应急响应
五、Ⅳ级应急响应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八、指挥和调度
九、抢险救灾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十二、自治州慰问及派工作组
十三、信息发布
十四、响应终止
第五章 应急保障..........................................................................31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善后工作..........................................................................38
一、救灾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灾后重建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第七章 附则..................................................................................39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三、预案解释
四、预案实施
附件:
1. 名词术语定义............................................................... 41
2.自治州主要河流及山洪沟洪水频率表..........................44
3.自治州主要山洪区域洪水量级划分表..........................45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洪水、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做好自治州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㈠ 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㈢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军民结合,专群结合,防抗结合,平战结合,提高“三预”(预案、预警、预报)水平。
㈣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㈠ 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对全州范围内洪旱灾害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㈡ 各县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县市范围内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㈢ 各乡镇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应对乡镇场范围内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制定,经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㈣ 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水库突发安全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水库管理单位制定,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㈤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洪水灾害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㈥ 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性山洪灾害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州的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州州长担任,自治州党委分管常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常委、副师长、博尔塔拉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
㈡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及相应的应急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州重点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协调工作。
2.研究制定自治州防洪抗旱总体方案和防汛抗旱责任制度;督查自治州重点河流、重点区域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督促自治州境内重大河道清障项目的完成。
3.督促各县市、各部门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审查批准自治州境内对防汛关系重大的水库等重点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4.紧急情况下,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命令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抢险抗灾工作。
5.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和防汛抗旱专项规划,监督和指导自治州重点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提高抗御洪水和干旱的能力。
㈢ 办事机构。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防洪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承担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执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州防汛抗旱具体工作。
2.分析预测全州洪旱形势,研究拟定防汛抗旱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统计核实上报自治州洪旱灾情,发布洪旱灾情信息。
3.协调督促全州防汛抗旱规划和重点水毁工程修复方案的编制,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州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全州重点河流、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4.负责全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上报和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防洪基金、自治区下拨我州的防汛抗旱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5.负责全州防洪预警、通讯、信息网络系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
㈣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自治州水利局:负责全州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负责防汛抗旱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善后处理、事后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州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州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县市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渔业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工作。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自治州发改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项目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自治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各类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自治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洪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洪旱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及管理、分配自治州捐赠救灾款物工作,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州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指导、监测预防因山洪而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工作。
自治州住建局:协助指导全州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工作。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州农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储备、调剂等管理工作。
自治州林业局:负责抗洪抢险木料的储备调运和林业防洪抗旱以及因干旱引起的森林防火工作。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等管理工作。
自治州卫计委:负责洪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自治州文体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动态。
自治州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州气象局、人影办:负责天气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博尔塔拉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博州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边防官兵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博尔塔拉水文勘测局:负责主要河流水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做好河流水情监测,对水情变化趋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对山洪区域的洪水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
博河流域管理处、精河水利管理处: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所管理的水利工程防洪安全,负责流域内主要河流(博尔塔拉河、乌尔达克赛河、哈拉吐鲁克河、保尔德河、精河、大河沿子河)的依法保护和管理,负责协调、指导流域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做好防汛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并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人保财险博州分公司:负责灾后理赔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五师防汛抗旱指挥部。
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服从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自保工作,第五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第五师水利局。
四、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铁路、公路等部门根据需要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㈠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水管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至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㈡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
⑴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渠首、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流域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情况和防守情况。河流重要堤防、渠首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河流警戒水位由水文部门根据警戒流量确定,自治州各主要河流警戒流量分别是:博尔塔拉河温泉站为60m3/s、博乐站为80 m3/s,精河山口站为100 m3/s ,大河沿子河沙尔托海站为110 m3/s。
⑵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便于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
⑴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⑶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㈢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㈣旱情信息。
⒈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㈠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对在牧场、山区游牧的牧民,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渠首、堤防、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风险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主要输水工程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㈡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管单位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㈢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场、村队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㈣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㈤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三、预警支持系统。
㈠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㈡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报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㈢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审批的抗旱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㈠按洪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㈡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㈢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㈣洪、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㈤洪、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主要输水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㈥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㈦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二、Ⅰ级响应。
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大洪水;
2.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5.多座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㈡ Ⅰ级响应行动。
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参加。视情启动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政府和自治区防总。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情况严重时,提请自治州党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视情况在博尔塔拉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博尔塔拉军分区、武警博州边防支队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规定程序出动军队和武警赴一线参加抗洪抢险。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发生灾害的各县市防汛抗旱机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堤(坝)防巡逻检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强化抗旱措施。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增加值班人员,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县市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多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5.多个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㈡II级响应行动。
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州领导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博尔塔拉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水文、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变化情况随时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管理单位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自治州水利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各地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3.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四、Ⅲ级应急响应。
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多个县市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2.一县市发生较大洪水;
3.重点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城镇(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城镇(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㈡Ⅲ级响应行动。
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迅速将情况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并通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文、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变化情况随时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水库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立即停止蓄水、上报情况,并执行全天24小时三班轮流工作制,加密观测(同时进行手工观测和自动设备观测)和监视,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次数,及时汇总分析观测资料,并将变化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Ⅳ级应急响应。
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县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城市(县城)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㈡Ⅳ级响应行动。
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㈠河流洪水。
1.当河流洪水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自治区防总核定博州主要河流警戒流量值为:博尔塔拉河温泉站为60m3/s、博乐站为80 m3/s,精河山口站为100 m3/s,大河沿子河沙尔托海站为110 m3/s。
2.当河流洪水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用防洪工程、水库拦洪削峰,渠首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紧急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㈡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畜牧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队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㈢ 水库溃坝、渠首垮塌、堤防决口。
1.当出现水库溃坝、渠首垮塌、堤防决口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㈣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⑴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⑷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⑸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⑹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⑴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⑶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⑷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⑴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⑶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⑷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⑴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⑵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⑶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㈤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㈠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㈡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险情发生时,要求30分钟内上报基本情况,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㈢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㈣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总,并及时续报。
八、指挥和调度。
㈠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㈡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㈢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九、抢险救灾。
㈠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㈡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㈢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㈣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㈠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㈡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㈢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㈣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㈤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㈥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㈠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㈡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二、自治州慰问及派工作组。
㈠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共同派慰问组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一县市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一县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0万元以上。
㈡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一县市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一县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00万元以上。
㈢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㈣洪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后,尽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十三、信息发布。
㈠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㈡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㈢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十四、响应终止。
㈠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㈡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㈢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通信运营企业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㈢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㈠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㈡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博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⑵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博尔塔拉军分区、博州公安边防支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⑶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博尔塔拉军分区司令部提出,由博尔塔拉军分区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⑴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⑵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㈢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㈣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㈤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㈥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㈦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⑴州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有资质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的备案。
⑵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州级防汛抢险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⑶县市、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和流域管理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每年储备足够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的防洪抢险。
⑷抗旱物资储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用于应急抗旱工作。
⑸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物资调拨。
⑴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在应急抢险、抗旱需要的情况下,先调用县市、乡镇场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州级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⑵自治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或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调拨。
⑶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㈧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自治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自治州遭受严重洪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通讯、物资储备、水毁工程的修复和应急防洪工程的建设资金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每年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和自治区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河流、重点治理工程的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自治州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洪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可征收河道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㈨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三、技术保障。
建设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㈠形成覆盖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流域机构、水文气象部门和各县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㈡建设水库及其它重点水利、防洪工程自动化观测系统,提高安全监测水平。
㈢改进和完善水情、雨情信息采集系统,提高预测、预报的精确度。
㈣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重点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㈤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㈥建立重点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㈦建立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流域机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㈧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㈨建立自治州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州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㈩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㈠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㈡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流域、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课程合理、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㈢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县市、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章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㈠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救灾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㈡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㈢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㈣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㈠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㈡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相关河流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名词术语定义
2. 自治州主要河流及山洪沟洪水频率表
3. 自治州主要山洪区域洪水量级划分表
附件1
名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跨县市河流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级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见附件3、4,下同)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自治州主要河流及山洪沟洪水频率表
单位:m3/s
河流 |
站名 |
50年一遇 |
20年一遇 |
10年一遇 |
5年一遇 |
备注 |
博尔塔拉河 |
温泉站 |
176 |
127 |
93.1 |
66 |
水文计算值 |
博尔塔拉河 |
博乐站 |
130 |
105 |
85.2 |
71.5 |
大河沿子河 |
沙尔托海(二)站 |
270 |
215 |
172 |
124 |
精河 |
精河山口(三)站 |
412 |
306 |
231 |
140 |
乌尔塔克赛河 |
阿合奇站 |
181 |
133 |
97 |
70 |
哈拉吐鲁克河 |
渠首站 |
171 |
137 |
111 |
50 |
那仁布拉格沟 |
新布哈干渠过洪闸 |
26.7 |
24.4 |
21.2 |
18.6 |
保尔德河 |
渠首站 |
49.2 |
42.4 |
37.4 |
30 |
大库斯台沟 |
渠首站 |
100 |
84.4 |
50 |
30 |
调查估算值 |
莫托沟 |
渠首站 |
90 |
60 |
40 |
20 |
阿尔夏提沟 |
渠首站 |
100 |
80 |
50 |
20 |
乌图布拉格沟 |
乌图布拉格镇过洪桥 |
95 |
70 |
50 |
20 |
附件3
自治州主要山洪区域洪水量级划分表
单位:m3/s
山洪区域 |
观测点 |
特大 洪水 |
大洪水 |
较大洪水 |
一般洪水 |
备注 |
五一水库—塔秀乡南山坡 |
乌南干渠沿线主要洪沟 |
大于100 |
80—100 |
60—80 |
30—60 |
调查估算值 |
小营盘镇—青得里镇北山坡 |
新布哈干渠沿线主要洪沟 |
大于90 |
70—90 |
50—70 |
20—50 |
托里镇南山坡 |
精河南干渠沿线主要洪沟 |
大于100 |
80—100 |
60—80 |
3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