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时间:2017-01-12 16:34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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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2700209QT00100 |
职权名称 |
项目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
子项 |
|
办理数量 |
0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加入专家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专家入库、出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工作合法合规。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 4.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登记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5.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责任主体 |
博州财政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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