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时间:2017-01-11 01:52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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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2700220CF01400 |
职权名称 |
项目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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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0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对象 |
法人 |
实施依据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博州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
责任主体 |
博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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