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时间:2017-01-10 22:19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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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2700220CF00200 |
职权名称 |
项目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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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0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对象 |
法人 |
实施依据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的; 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博州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
责任主体 |
博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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