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23〕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等。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自治州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管控、分类治理为重点任务,大力实施新污染物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提升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水平,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博州。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基本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国家、自治区重点管控和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全州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的主要种类和用量;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筛选和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全面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
三、工作任务
㈠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局、阿拉山口海关、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供销社等15个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依托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局、阿拉山口海关、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自治州负总责,县市抓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局、阿拉山口海关、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做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调查监测评估。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做好全州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分阶段逐步开展对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列入优先评估的化学物质,要进一步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4.启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落实国家、自治区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要求,依托州内外具备能力的环境监测力量,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将抗生素、微塑料、二噁英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调查监测范围。在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2025年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环境中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国家、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工作要求,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配合自治区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衔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制度。(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建立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监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阿拉山口海关、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7.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依法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督促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范围,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阿拉山口海关等参与)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控。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六溴环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新增列POPs的淘汰,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自治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供销社、阿拉山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过程控制。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落实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自治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性监测网等平台,加大抗菌类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类抗菌药物,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力争2025年年底,全州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自治州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初审,开展农药登记后使用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化,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强化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到“十四五”末,全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无废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博乐市要率先示范引领。(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禁用塑料微珠的要求,逐步将环境污染排放量大和风险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名录。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环境中的微塑料污染。到“十四五”末,全州地膜回收率达85%以上,农田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自治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实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开展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定期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应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严防环境污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和危险废物小微企业试点,探索建立药品(医药、兽药)销售门店、居民过期药的市场化收运模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畜牧兽医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按照分工负责)
15.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运用,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6.强化基础治理管理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自治州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在自治州科技计划中加强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的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自治州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县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阿拉山口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湖北援助等资金,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设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储备库,扩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的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制作“一图读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指导服务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社会舆论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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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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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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