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网,不断增强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博乐市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一、稳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博乐市制定《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21〕35号)文件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标准分别提高至580元/月、5600元/年,较2020年平均增长1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200元/月、分散供养提高至60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提高至1400元,困境儿童每人每月提高至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提高至1000元。
二、持续健全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已完成低保审核确认(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推进全市11个乡镇(街道)审核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二是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新模式,为各乡镇场、街道配备1至2名民政协理员,针对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显著。
三、巩固拓展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5月,根据自治区推送“三类户”明细相关工作要求,博乐市民政局迅速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组织各乡镇(场)、街道对自治区推送对象逐村逐户进行了摸底排查,其中通过主动发现18人已纳入低保,4人纳入了困境儿童,临时救助2人发放救助资金4000元;另有21名计划纳入低保范围;对其余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做到定期监测,主动发现,将家庭出现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审核人:哈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