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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州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取消事项 58 项)

序号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清理意见

清理说明

1

阿拉山口市进口危险化学品(硫磺)流向登记备案通知书(盖章)

硫磺运输出阿拉山口市辖区

市安监局

边防派出所

(运输出山口时需要向乌兰达布森检查组、龙源风电检查站出具)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2

节能登记表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主席令 第77号)第二章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取消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市级不再作节能审查

3

房屋信息确认单

不动产权证的变更、转让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

无法律依据

4

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消防、安监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取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5

特殊情况证明

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审批

市政府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取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修订。

6

立项证明文件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发改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取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7

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土地审批供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取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8

申办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非学历短期培训机构的审批

公安机关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9

身份证明

婚姻登记

公安局(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取消

无法律法规

10

户籍常口信息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市公安局

取消

无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11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表

异地安置审批

居住地社区

取消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12

场所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场地无产权证的需要到村队、社区、镇城建办开具产权所属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示意图、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取消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19号):三、清理原则(二)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13

仓库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场地无产权证的需要到村队、社区、镇城建办开具产权所属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示意图、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取消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20号):三、清理原则(二)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14

产品包装合格材料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产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机构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取消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21号):三、清理原则(二)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15

一键式报警器证明

企业、个体(设立)

阿拉山口市便民警务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键式报警器”管理的通知》(阿市社综委办发〔2018〕4号)

取消

非本部门提交材料规范内容,因社会稳定需要

16

餐饮企业、个体选址、环评意见书

餐饮企业、个体(设立、变更)

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协调加强城市管理相关事宜的函》(阿住建函字[2018]53号)

取消

非本部门提交材料规范内容,因社会稳定需要

17

领取“两证”家庭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证明

领取“两证”家庭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审批(核准)

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取消

无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18

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会计事务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取消

《关于取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证明材料的通知》新卫医函【2018】4号

19

公证书

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

公证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0

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民政局

《纳税服务规范》(2.2版)-5.12契税优惠-8.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需提供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第一款“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1

二手车购车证明

二手车交易

居住地所在村(社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博州社综发[2015]4号)关于印发《自治州二手车交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购车人需购买二手车时,必须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开具购车证明,村(社区)对购车人家庭经济状况、资金来源、购车用途及现实表现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由村(社区)领导审核后出具购车证明。

取消

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州二手车交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博州社综发[2015]4号)的相关规定

22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从事体育经营许可证核发

公安机关

取消

无法律法规依据

23

资金证明

施工许可证

财政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24

无房证明

安居富民补助条件审核

不动产登记中心

安居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25

连续租住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审核

居住社区

《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26

无房证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审核

不动产登记中心

《温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27

关于家庭困难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三项规定受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困难。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28

酒类零售业务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承诺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博乐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废止)

取消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承诺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29

工作证明材料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费

申请人、工作单位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第五条经办程序: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取消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

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方证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付款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取消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

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优惠

房地产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取消

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变更)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住所使用证明;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场所证明;

取消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可以解决;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3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场所使用证明。

取消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可以解决;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4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

村委会/居委会/房产管理部门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取消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可以解决;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5

(仓库)库房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

村委会/居委会/房产管理部门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九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取消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可以解决;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6

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取消

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

37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保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不再提交,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38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不再提交,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39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40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不再提交,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1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网络创业认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网络创业认定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5〕115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42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复印件

集体合同审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审批有关事项须知>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

取消

不再提交

43

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单

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职工因病退休审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5

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单

职工工龄认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7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8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保险工亡人员待遇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49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50

工伤职工鉴定结论书

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51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待遇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52

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申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9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3

企业新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44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4

上季度企业为新招用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企业申领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5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55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56

本地区高技

能人才需求

预测报告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发展规划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审批

人社部门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获取

57

高级技工学校

认定复印件

设立技师学院审核

人社部门

取消

通过人社系统内部核查

58

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人社等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

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9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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