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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保证人:

根据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规定,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将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此凡在博州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需签订书面授权书,请广大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尽快到贷款受理地的管理部面签。

二、各县市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博乐管理部:0909-2317566 2224045

精河管理部:0909-5330366

温泉管理部:0909-8221754

阿拉山口管理部:0909-7720871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03日           




审核人:马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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