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编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年--2026年)项目库,明确今后五年的立法目标和明年的立法任务,确保立法项目选题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奠定基础,现公开向社会征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2年--2026年)项目和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具体如下:
一、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主体
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征集立法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立法事项范围(见附件1)。
㈡立法项目建议应结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围绕自治州“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和自治州“四大发展战略”定位,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自治州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㈢每项立法项目建议填写一份立法项目建议表(见附件2),写明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具备条件,也可提供法规草案建议稿。
㈣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时,可以同时提出是否列入2022年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三、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方式和截止时间
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OA方式提出。本次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邮寄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办公楼4号楼五楼504室(邮编833400),传真:0909—2318226
电子版通过OA发送至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君
联系电话:0909—2318232 13779017858。
附件1、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
附件2、立法项目建议表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㈢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
㈣其他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即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委员会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附件2
立法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 |
建议人姓名(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是否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 |
立法依据: |
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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