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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居住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吸取哈尔滨、武汉住户装修砸承重墙事件的教训,坚决杜绝因野蛮装修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州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要求,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业主、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有关资料向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㈠产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其他来源证明文件);

㈡申请人身份证件;

㈢装饰装修方案;

㈣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㈤涉及以下装饰装修活动,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消防管道及设施;

5.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㈦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经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禁止装修企业和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施工。

业主、使用人未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相关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户、门店装饰装修与物业服务企业同样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报备登记手续后,三天内需将报备材料向村队(社区)报备存档,列入日常巡查监管。

二、室内装饰装修要全部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使用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要及时与业主、使用人及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㈢允许施工的时间;

㈣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㈤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㈦管理服务费用;

㈧违约责任;

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业主、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㈡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㈢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㈣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㈤擅自改变房屋(包括储藏室、车库等)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㈥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要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要及时上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使用人在进行装饰装修时,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搭建构筑物的,在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以及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安全的前提下,装修人须持原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审批同意书和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书面材料,向辖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行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四、切实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

㈠要加大对装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共用设施设备、乱拆乱改、乱搭乱建以及其他违反装饰装修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属地村队(社区)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㈡物业服务企业要监督装修施工人员做好装修期间噪音管控、垃圾清运、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对未按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肆意堆放装修垃圾以及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责成装修企业整改到位,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施工。

㈢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核实,对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及时修复,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五、正在进行装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补签规定

因部分业主正在进行装修,但还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均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不履行补签规定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加大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查处及巡查力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好自身职责,加强对辖区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县市住建局要建立健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投诉受理机制,落实装修管理责任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业主有关投诉,妥善解决装饰装修方面的纠纷,坚决取缔野蛮装修行为。

七、切实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装饰装修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及时调解因装修不当引起的邻里纠纷,对业主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保障住宅的质量安全和居住安全,维护好业主的共同利益。

八、加大宣传,提高物业使用人安全、环保、生态装修意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屏、横幅标语、宣传图册等业主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规定和有关装修知识,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引导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装修、文明施工,提倡使用环保装修材料,倡导节能、生态的装修理念,增强广大业主居住安全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注重环保、人人保障安全的小区文明装修氛围。

九、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管理秩序

县市住建局要加大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力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上报、未制止违反《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信用分值;通报后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列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出我州物业服务市场。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未能履行《办法》所列禁止的行为,仍迎合业主不合理要求或野蛮装修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并列入失信名单,一律杜绝在我州物业小区内从事任何装饰装修活动。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管控,切实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共同开创规范有序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新局面。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由属地社区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报备制度,可参照本通知落实。

                                                                                                                                    

                                                                                                                                    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

审核人: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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