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顺序号4、自治区序号8项)整改任务已完成,现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顺序号4、自治区序号8项)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直至2017年6月才对24家地条钢企业实施关停。
整改目标:防范州外地条钢生产企业来博生产,杜绝新建地条钢生产项目。
整改措施:
1.加强涉钢企业监管。建立自治州涉钢企业(包括铸造、冶炼、金属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台账。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防范、杜绝博州辖区内新建地条钢生产企业。
2.强化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建立长效机制、打击、防范、杜绝辖区内新建地条钢生产企业等纳入自治州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县(市)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整改效果:通过对全州“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排查,我州无生产“地条钢”企业。
建立自治州涉钢企业(包括铸造、冶炼、金属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台账。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防范、杜绝博州辖区内新建地条钢生产企业。强化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建立长效机制、打击、防范、杜绝辖区内新建地条钢生产企业等纳入自治州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县(市)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公示时间: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5日,共7个工作日。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自治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18309098767
联系地址:博乐市北京路博尔塔拉宾馆会议中心2楼205室。
邮政编码:833400
自治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