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新财预〔2016〕129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新财库〔2019〕32号)《关于制发部门决算公开模板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新财库〔2019〕3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比照自治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相关安排,现就自治州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部门决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预算制度”,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提出“认真、严格、精准、有效、问责”的工作要求。
2018年及2019年第一季度自治州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针对2015年度至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回头看工作进行了多轮报送检查整改,公开质量较高,较为顺利地通过上级检查,没有预算单位被问责,依法依规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工作进程中也暴露出少数预算单位不重视决算公开工作、不按文件要求办理、不按照检查结果整改等问题,造成整个工作进程拖沓、效率较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要汲取过去几年的经验,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用好部门决算公开模板这一有力支撑,认真、严格、精准、有效完成公开工作。
二、部门决算公开要求
㈠ 公开主体。部门决算公开主体为负责编制部门决算的部门预算单位。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汇总决算和本级汇总“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2019年涉改单位负责原单位或被合并单位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㈡ 公开时限。决算应先批复后公开,根据预算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草案)20日内向本级部门单位批复决算,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部门单位要在1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20日内完成向社会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草案)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级汇总决算和本级汇总“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决算同口径原则,确保批复部门单位数量和公开部门单位数量保持一致(涉密单位除外),本级预算公开部门单位数量和本级决算公开单位数量保持一致(年度中机构撤销合并除外)。
因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时间无法确定,各预算单位暂定7月10日前报送部门决算公开说明及相关附表。如时间提前另行通知。
㈢ 公开方式。为保障公开的实效性和一致性,便于公众查阅及上级相关部门检查,各部门单位要提前1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公开内容,由财政部门报电子政务办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开。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本着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服务大厅、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开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发放结果等。
三、部门单位公开内容
部门单位决算公开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决算报表两部分,部门单位应当编制部门决算公开内容目录,方便公众查阅。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公开说明模板”(附件1)及“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报表(表样)”(附件2)。
㈠ 文字说明。主要包括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单位决算构成、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名词解释、“三公经费”支出说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等。其中:
1.关于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增减变化情况。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部门决算数据,将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数作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2.关于“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各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数额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进行对比,说明增减变动原因(无数据无变化也应说明为“零”和无变化等),并按照实物量与价值量匹配原则,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情况。“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分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3.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自评开展情况,公开绩效自评结果等情况说明。
4.关于专业名词解释。各部门单位应当对专业性较强名词进行解释,以便于社会公众阅读理解。“三公”经费支出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应在专业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㈡ 部门决算报表。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
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
2.财政拨款收支表(5 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除涉密信息外,《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表格中没有数据的指标要保留零值(公开空表并说明情况)。
㈢ 涉密事项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2.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3.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对于各部门单位不宜公开的涉密信息,应当由部门单位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部门决算公开职责
㈠ 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应提前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准备工作,按照要求整理部门决算公开数据,撰写相关文字说明,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决算公开内容,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解释说明本单位部门决算公开有关问题。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公开工作。部门决算公开后填报《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核实表》(附件3),连同本部门单位的决算公开内容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㈡ 各级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部门决算公开工作,开展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检查,通报考核排名结果。
财政各对口业务科、股室:对分管部门单位(含二、三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公开工作负总责,承担安排部署、指导监督部门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公开的部门决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细化程度和安全性。
财政国库部门:负责制定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及工作问责意见。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报电子政务办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集中统一公开。汇总统计通报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撰写决算公开工作总结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汇总部门决算和本级汇总“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决算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形成量化评价排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等工作。
五、工作机制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财政局和州级各预算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将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信息予以公开,对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询问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㈡ 建立督导机制。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在决算批复完毕后,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公开,收集各部门单位的决算公开信息,统计通报公开情况。
㈢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加强对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㈣ 加强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年度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对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应将各部门单位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岗位人员责任,确保公开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1.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公开说明模板
2.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报表(表样)
3.2018年度××(单位)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核实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