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金融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行博州分行、农行博州分行、中行博州分行、建行博州分行、农发行博州分行、博乐农商银行,各县市财政局:
《自治州中小微企业“补贴贷”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自治州中小微企业“补贴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杠杆效应,引导更多贷款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自治州“1+3+3+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生产资金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和原则
“补贴贷”融资担保模式,是指以部门各项财政补贴和项目补贴资金为基础(除援疆资金外),自治州范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自愿将获得的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反担保质押给州担保公司,由州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性的贷款。
本实施方案所指可质押贷款的财政或项目补贴资金,是指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各县市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部门直接发放给全州中小微企业的各项补贴资金,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补贴;工业领域补贴;“三农”领域补贴;商贸领域补贴;科学、创新、技改、环保、旅游领域的各项补贴。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㈠ 政府引导,银担主导。在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部门制定的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政策框架内,开展“补贴贷”业务。补贴部门、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机构按照本方案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在通过详细摸底拟担保贷款中小微企业上年度已发放和本年度将发放政策内补贴资金额度,以补贴资金质押和适当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保证等方式相结合开展“补贴贷”融资担保业务。
㈡ 企业自愿,公开公平。以中小微企业自愿将发放到该企业中的各类财政或项目补贴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和第二还款源,向州担保公司、银行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州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并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和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州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严格规范贷款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㈢ 信息共享,规范透明。补贴部门及时更新完善中小微企业补贴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担保贷款发放的精准度。按照工作程序,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将“补贴贷”融资担保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内容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各行业的监督。补贴部门要及时关注各项补贴政策调整情况,对于后续不再发放补贴的项目,及时告知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机构。
㈣ 明确责任,细化标准。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纳入质押担保贷款范围的补贴资金额度、补贴年限和企业评级等因素,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防止发生偿债风险。
二、风险补偿机制
自治州设立“补贴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防范和补偿州担保公司代偿损失,首批“补贴贷”风险补偿金额度为1000万元,由州财政局从2亿风险补偿金中划拨并进行资金监督,后期视“补贴贷”业务发展需要,资金规模可适时扩大,按照担保规模20%的比例同步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州财政局委托州担保公司负责“补贴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州担保公司将风险补偿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采取逐季度清算的方式,存款利息用于“补贴贷”风险补偿金滚动发展。
三、“补贴贷”主要内容
㈠ 贷款范围及对象。自治州范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补贴部门定期向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提供。
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㈢ 贷款银行。由州担保公司在其合作银行内确定主办银行。
㈣ 贷款规模。原则上每年度贷款规模不超过1亿元。
㈤ 贷款金额和用途。对每家企业采取“一次授信,多次发放”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每家企业每年的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次发放额度不超过每次补贴资金质押额度的3倍,每年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贷款不得用于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补贴部门负责与州担保公司、主办银行共同监督借款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其中,补贴资金限额以内的贷款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原申报的补贴项目;限额以外的贷款资金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和生产经营。
㈥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㈦ 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年标准)。
四、申请“补贴贷”流程
㈠ 企业申请。由补贴部门定期向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提供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和企业信息,并安排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向州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㈡ 调查及审批。接到申请后,州担保公司和银行需及时组织,安排专人,按照担保和贷款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各自独立进行担保贷款审核。州担保公司在审核通过后,申请贷款企业将补贴资金交纳州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保证金,同时向补贴部门提交《同意质押补贴资金声明》,州担保公司向银行机构出具《担保函》。
㈢ 贷款发放。州担保公司在收到申请贷款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一次性缴纳的担保费,以及银行通知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完结后,州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向申请贷款企业放款,同时由银行将放款凭证等相关担保资料报送至补贴部门备案。
㈣ 贷后管理。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按照各自相关贷后管理规定进行日常贷后;州担保公司和银行对发放的“补贴贷”应建立台账,汇总后定期报送补贴部门。
五、风险承担
㈠ 贷款企业将补贴资金交纳州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保证金,并授权州担保公司为其在合作银行办理一年期大额存单业务,存单质押于州担保公司;贷款企业在偿清贷款本息后,大额存单利息返回贷款企业,并退还保证金。
㈡ 被担保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损失后,州担保公司向补贴部门提交代偿报告和代偿凭证。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单本息,不足部分从自治州“补贴贷”风险补偿金中垫付,并由补贴部门、州财政局协助扣划企业后期的补贴资金予以弥补偿还,直至扣划还清为止。
㈢ 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8〕62号)文件中风险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年底时由州担保公司向州财政局报告“补贴贷”担保贷款损失情况,经州财政局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后,由州担保公司承担其中60%的风险损失,县市缴纳的风险补偿金承担40%的风险损失。后期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成本后按照6:4的比例,归还州担保公司和各县市缴纳的风险补偿金。
㈣ 发生代偿后,州担保公司应积极向欠款企业追偿,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在追偿过程中,补贴部门应向州担保公司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补贴部门和合作银行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系,欠款结清之后,欠贷企业不得再享受任何财政和项目补贴,也不得享受自治州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