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金融办、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工行博州分行、农行博州分行、中行博州分行、建行博州分行、农发行博州分行、博乐农商银行,各县市财政局:
《自治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自治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州域企业银行续贷还款压力,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增强企业融资信用,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充实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金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方案》(博州政办发〔2018〕89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8〕62号)的规定,从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设立“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续保贷”资金)。为规范续保贷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续保贷”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保证续贷的州域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续保贷”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由州财政局委托博州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续保贷”资金由州财政局从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委托州担保公司运营管理,资金总规模暂定1500万元,通过办理“续保贷”,州担保公司在为企业垫付资金期间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利息用于扩大资金规模,后期专项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逐步退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续保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在我州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欠薪和不良信用记录;
㈡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㈢ 属于州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间发生的担保贷款业务;
㈣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㈤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高污染、高能耗生产工艺之列;
㈥ 生产经营正常,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符合续贷、转贷条件,且正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由博州范围内银行机构提出申请(目前暂定博乐农商银行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州担保公司根据“续保贷”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贷款规模等,按照平等协商、合作互利、兼顾公平的原则,与银行签订《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续保贷”资金专户。
第七条 《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合作协议》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必须包括银行对企业的审查和资金监管责任、银行对企业续贷的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州级“续保贷”业务前,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书面通知州担保公司并将相关印鉴在州担保公司留存;若因机构和人员变动需变更留存印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州担保公司。
第五章 资金垫付流程及管理
第九条 “续保贷”资金的垫付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审核、担保公司审批、垫付资金、资金回收五个步骤进行。
第十条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30日前,向承贷银行和州担保公司提出“续保贷”资金垫付申请,填写《博州州级“续保贷”专项资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㈠ 企业承诺。企业向银行申请“续保贷”资金垫付的,应向银行和州担保公司承诺以下事项:原贷款合同和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续保贷”资金垫付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否则自愿接受州担保公司通过法律手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垫付款仅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挪作他用;“续保贷”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承贷银行的监督管理。
㈡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㈣ 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㈤ 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㈥ 银行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审核。银行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押权效力的审核。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博州州级“续保贷”专项资金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州担保公司。银行审批意见应承诺对企业提供续贷。
第十二条 州担保公司审批。州担保公司根据“续保贷”资金存量和企业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续保贷”资金申请的审批,并在贷款到期前办理垫付手续。
第十三条 垫付资金。州担保公司办理垫付手续应由银行确定的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并出具身份证原件,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到达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资金回收。企业应于垫付款到期下一个工作日归还“续保贷”资金借款,由承贷银行监督企业划转至“续保贷”账户。州担保公司应做好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含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续保贷”资金垫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单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续保贷”资金垫付期间的利息,由州担保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向企业计收。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州担保公司可按“续保贷”资金所收利息的50%提取“续保贷”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续保贷”资金损失风险。
第十七条 若承贷银行未正常续贷贷款造成企业逾期未归还“续保贷”资金垫付款的,按照《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约定,自治州各级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州担保公司暂停与该银行的“续保贷”资金业务合作,同时取消在该银行的一切业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资金的划拨调度,对州担保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续保贷”资金业务指导;州政府金融办、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负责“续保贷”资金业务的协调和金融监管;州担保公司负责对“续保贷”业务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续保贷”资金管理,做好“续保贷”资金垫付款的调查、审核、风险防范、还款担保及协助州担保公司回收“续保贷”资金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州担保公司要做好与银行的合作事宜,规范“续保贷”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州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保贷”资金的企业,相关单位将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