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政局于2019年8月8日印发了《自治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博州财企〔2019〕28号)。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缓解州域企业银行续贷还款压力,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增强企业融资信用,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从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设立“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为规范续保贷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充实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方案》(博州政办发〔2018〕89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8〕62号)。
三、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19年8月7日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州财政局行文下发执行。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㈠总则
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保证续贷的州域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由州财政局委托博州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㈡资金筹集
保续保贷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从自治州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委托州担保公司运营管理,资金总规模暂定1500万元,通过办理“续保贷”,州担保公司在为企业垫付资金期间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利息用于扩大资金规模,后期专项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逐步退出。
㈢资金使用对象和条件
“续保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州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欠薪和不良信用记录;
2、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属于州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间发生的担保贷款业务;
4、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高污染、高能耗生产工艺之列;
6、生产经营正常,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符合续贷、转贷条件,且正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㈣合作银行的选择
由博州范围内银行机构提出申请,州担保公司根据“续保贷”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贷款规模等,按照平等协商、合作互利、兼顾公平的原则,与银行签订《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续保贷”资金专户。
㈤资金垫付流程及管理
“续保贷”资金的垫付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审核、担保公司审批、垫付资金、资金回收五个步骤进行。
㈥风险控制
州担保公司可按“续保贷”资金所收利息的50%提取“续保贷”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续保贷”资金损失风险。
若承贷银行未正常续贷贷款造成企业逾期未归还“续保贷”资金垫付款的,按照《博州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约定,自治州各级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州担保公司暂停与该银行的“续保贷”资金业务合作,同时取消在该银行的一切业务。
㈦管理与监督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融资担保“续保贷”资金的划拨调度,对州担保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续保贷”资金业务指导;州政府金融办、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负责“续保贷”资金业务的协调和金融监管;州担保公司负责对“续保贷”业务管理。
博州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