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政局于2019年8月8日印发了《自治州中小微企业“补贴贷”实施方案》(博州财企〔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杠杆效应,引导更多贷款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自治州“1+3+3+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生产资金需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三、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19年8月7日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州财政局行文下发执行。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㈠定义和原则
“补贴贷”融资担保模式,是指以部门各项财政补贴和项目补贴资金为基础(除援疆资金外),自治州范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自愿将获得的财政和项目补贴资金反担保质押给州担保公司,由州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性的贷款。
本实施方案所指可质押贷款的财政或项目补贴资金,是指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各县市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部门直接发放给全州中小微企业的各项补贴资金,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补贴;工业领域补贴;“三农”领域补贴;商贸领域补贴;科学、创新、技改、环保、旅游领域的各项补贴。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引导,银担主导。2、 企业自愿,公开公平。3、 信息共享,规范透明。4 明确责任,细化标准。
㈡风险补偿机制
自治州设立“补贴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防范和补偿州担保公司代偿损失。
㈢“补贴贷”主要内容
1、贷款范围及对象。自治州范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享受补贴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补贴部门定期向州担保公司和银行提供。
2、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贷款银行。由州担保公司在其合作银行内确定主办银行。
4、贷款规模。原则上每年度贷款规模不超过1亿元。
5、贷款金额和用途。对每家企业采取“一次授信,多次发放”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每家企业每年的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次发放额度不超过每次补贴资金质押额度的3倍,每年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贷款不得用于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补贴部门负责与州担保公司、主办银行共同监督借款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其中,补贴资金限额以内的贷款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原申报的补贴项目;限额以外的贷款资金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和生产经营。
6、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7、 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年标准)。
㈣申请“补贴贷”流程
1、企业申请。2、调查及审批。3、贷款发放。4、贷后管理。
㈤风险承担
1、贷款企业将补贴资金交纳州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保证金,并授权州担保公司为其在合作银行办理一年期大额存单业务,存单质押于州担保公司;贷款企业在偿清贷款本息后,大额存单利息返回贷款企业,并退还保证金。
2、被担保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损失后,州担保公司向补贴部门提交代偿报告和代偿凭证。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单本息,不足部分从自治州“补贴贷”风险补偿金中垫付,并由补贴部门、州财政局协助扣划企业后期的补贴资金予以弥补偿还,直至扣划还清为止。
3、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8〕62号)文件中风险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年底时由州担保公司向州财政局报告“补贴贷”担保贷款损失情况,经州财政局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后,由州担保公司承担其中60%的风险损失,县市缴纳的风险补偿金承担40%的风险损失。后期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成本后按照6:4的比例,归还州担保公司和各县市缴纳的风险补偿金。
4、发生代偿后,州担保公司应积极向欠款企业追偿,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博州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