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教〔2018〕87号
博州文物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博州文物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收悉。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博州财综〔2016〕17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你单位执行《指导性目录》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㈠ 《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㈡ 根据《财政厅 编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综〔2017〕10号)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本单位行政机关所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㈢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经自治州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
三、请你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将《指导性目录》在你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博州文物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
抄送:本局预算科、国库科、综合科、政府采购办、财政监督检查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