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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博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18:03  博州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实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在总结2021年自治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将2023年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各县(市)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各县(市)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2021年已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且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本次不进行注册)。

二、注册条件

㈠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任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5.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360个培训学时或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㈤ 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备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岗的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持此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但须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取得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岗位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课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持此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但须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取得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岗位任教;

5.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三、注册程序

㈠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㈢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继续教育审验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㈣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时间安排

2023年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为10月8

日—12月8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㈠ 个人申请(网上报名)

10月10日10:00-10月20日17:00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栏目,点击“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账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

㈡ 县级初审时间

县(市)教育局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做出注册结论建议,如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审核起始时间,需于2023年11月3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㈢ 州级复核时间

州教育局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于2023年11月17日前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注册结论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终审,申领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㈣ 自治区终审时间

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于2023年12月8日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其他要求

㈠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审核人:李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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