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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㈡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㈢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排污许排污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注销原因
1
91652701710794597D001V
博乐市赛里木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91652722072230235E001V
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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