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水功能区管理,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各县(市)实际对县级区域水功能区进行了细化,现就加强我州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严控入河污水排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握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切实履行起管理工作职责,把水功能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抓好落实。同时,强化与水利等部门业务联系,从入河排污口审批、排污企业监管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水功能区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制度落实,保护水域功能。
严格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㈠ 保护区管理要求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频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保护区水质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当由于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时,应维持现状水质。
㈡ 保留区管理要求
保留区是指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保留的水域。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其水质标准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Ⅲ类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㈢ 缓冲区管理要求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而划定的水域。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缓冲区内开展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由水务局部门批准,缓冲区水质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控制。
㈣ 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
开发利用区是指为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开发利用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相应的类别的水质标准确定,污染物排污总量不得超过限制纳污能力。
㈤ 饮用水源区管理要求
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饮用水源区内的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Ⅲ类水质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
㈥ 工业用水区管理要求
工业用水区是指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而划定的水域。工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在工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用水目标要求,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Ⅳ类水质标准。
㈦ 农业用水区管理要求
农业用水区是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在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农业用水目标要求,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Ⅴ类水质标准,或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确定。
㈧ 渔业用水区管理要求
渔业用水区是指为水生生物自然繁育以及水产养殖而划定的水域。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水质标准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规定,也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类或Ⅲ类水质标准确定。
㈨ 景观娱乐用水区管理要求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划定的水域。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水质标准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应水质标准。
㈩ 过渡区管理要求
过渡区是指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间水质要求,而划定的过度衔接水域。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水质标准应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选择相应的控制标准。
(十一) 排污控制区管理要求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水质标准应按其出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达到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标准确定。
三、强化基础工作,充分掌握现状。
根据《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功能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划定我州水环境功能区12个。各县市要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充分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建立核查名录,明确排污口位置、名称、排污企业、排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污口审批及当前水质监测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应建立水功能区管理档案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分局要强化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可依托水库、水库管理所等现有水利管理单位,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规取水、倾倒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水等损害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安全或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处理。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五、严格取水管理,强化项目论证。
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或者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的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水功能区管理已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十条”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好水功能区的监管责任。
附表:1.博州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划任务分解表。
2.博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任务分解表
附表1 博州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划任务分解表
地级行政区 |
名称 |
范围 |
考核目标 |
责任县市 |
一级水功能区名称 |
二级水功能区名称 |
起始断面 |
终止断面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博州 |
博尔塔拉河温泉源头水保护区 |
|
河源 |
卡咎河口 |
Ⅱ |
Ⅱ |
Ⅱ |
温泉县 |
博尔塔拉河温泉保留区 |
|
卡咎河口 |
温泉水文站 |
Ⅱ |
Ⅱ |
Ⅱ |
温泉县 |
博尔塔拉河温泉博乐开发利用区 |
博尔塔拉河温泉博乐农业用水区 |
温泉水文站 |
90团四连大桥 |
Ⅲ |
Ⅲ |
Ⅲ |
温泉县 |
冬图精河精河县保留区 |
|
河源 |
精河山口 |
Ⅱ |
Ⅱ |
Ⅱ |
精河县 |
精河精河开发利用区 |
精河精河县农业用水区 |
精河山口 |
82团养殖连 |
Ⅱ |
Ⅱ |
Ⅱ |
精河县 |
艾比湖生态用水保护区 |
|
艾比湖 |
劣Ⅴ(不低于现状) |
劣Ⅴ(不低于现状) |
劣Ⅴ(不低于现状) |
精河县 |
赛里木湖开发利用区 |
赛里木湖景观、渔业用水区 |
赛里木湖 |
Ⅲ |
Ⅲ |
Ⅲ |
博乐市 |
附表2 博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断面属性 |
水源地 类型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责任县市 |
1 |
博乐市水厂水源 |
省控 |
地下水 |
Ⅱ |
达到或优于Ⅱ类 |
博乐市 |
2 |
精河县二水厂水源地 |
国控 |
地下水 |
Ⅱ |
达到或优于Ⅱ类 |
精河县 |
3 |
温泉县供水水源地 |
省控 |
地下水 |
Ⅱ |
达到或优于Ⅱ类 |
温泉县 |
4 |
阿拉山口市江巴斯水库水源地 |
省控 |
湖库型 |
Ⅲ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阿拉山口市 |
5 |
哈拉吐鲁克饮用水源地 |
|
湖库型 |
Ⅲ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博乐市 |
审核人:史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