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老旧小区供暖管网的改造、维护,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站的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对老、旧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进行维修或改造,解决由于责权不清晰造成的纠纷”和“调整完善供热相关法律法规,划清二、三级管网及用户采暖系统的管理界限”的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生活实际中,供热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此规定解决老、旧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进行维修或改造时产生的纠纷,供热管网根据市政专业划分为一级管网和二级管网,一级管网检维修由经营企业承担更新改造的费用,二级管网由用户根据产权所有人来承担更新改造费用。2020年我州计划对全州103个老旧小区内供热二级管网进行改造及外墙保温,目前已开工67个小区,今冬将提供符合要求的供热服务。
二、关于对“出台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设置曝光台等,加强对供热的监管力度;对无任何合理理由拒不缴费的人员进行黑名单曝光”的建议
目前自治区级的供热办法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142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194号令。博乐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博乐市供热管理办法》,2019年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博乐市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审核中。《自治州供热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州人大立法计划。今年4月22日召开的自治州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提出治理供热质量等“城市病”,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研究。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0年5月29日
(审核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