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确保冬季供暖质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要明确用热户和热力公司是商品买卖关系,用热户付钱,热力公司就应该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的建议
供热和用热是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用热户掏钱买热,热力公司应该提供良好服务质量,住建部门始终要求热力企业实施终端服务,让用户满意为止。我州供暖情况总体良好,部分住户反映供暖不热,主要是由于小区内部供暖配套设施安装不合理,管网老化循环阻力大不畅通,管网锈蚀严重漏水,阀门开关锈蚀损坏失灵,供暖用户私自安装循环泵、放水严重等因素造成的。针对以上情况,一方面,每年停暖季住建部门和供热企业都会对供热管网进行排查,排查出有问题的管网立即进行改造,另一方面,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今年对全州103个老旧小区内供热二级管网进行改造、外墙保温,目前已开工67个小区,今冬将提供符合要求的供热服务。
二、关于对“有关监管部门要担负起责任督促热力公司按照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可以参照淘宝网支付平台设置一个第三方平台,用热结束后根据用户评价来决定这部分资金是否该支付给热力公司,如果用户不满意可以申请退款,作为对热力公司的惩戒”的建议
您提出的建立第三方平台的建议,长远来看是值得探索与实践的,但是目前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因为供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供热,但是经过多年实践表明,采用散热器供热方式的,室温在20℃至22℃之间用户表示基本满意;采取地暖供热方式的,室温在20℃至22℃之间用户感觉冷,表示不满意,室温在22℃以上用户表示舒适满意。近几年,从供热主管部门抽查测温结果来看,室温在20℃左右用户投诉最多。根据以上实践结果,虽然国家规定标准室温为18℃正负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应当转变用热观念,以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为前提,居住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二摄氏度以内;除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二十摄氏度以内。”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供热温度要求以舒适为主,所以在近几年每个冬季供热过程中住建部门还是要求供热企业尽力按照用户感觉舒适的室内温度去调整指标进行供热,如天冷的早就提前供热。因一些市民供热即消费、供热应付费意识淡薄,拖欠取暖费造成供热企业冬季前储煤资金短缺,存在供热保障隐患,故设置第三平台付取暖费时机尚不成熟。
三、关于对“监管部门应对热力公司有一个硬性指标,比如强制规定回水必须达到多少度”的建议
《中国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16)当中明确规定:“3.1.1低温热水地面敷设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住建部门严格要求供热企业供热时必须满足此标准要求,后期州住建局将督促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加大动态监管力度,确保回水温度达标。
四、您提出的“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热力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我州供热企业不在可被审计范围内。
五、您提出的“如果热力公司达不到供热要求,政府应同意居民自主选择供暖方式,如燃气供暖等”的建议
近年来,博州经济发展迅速,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幅提高,居民除了采用燃煤锅炉集中供暖方式外,部分居民有意愿选择燃气壁挂炉分户供暖和电采暖等节能环保取暖方式,都是很好的选择。居民在自主选择供暖方式时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新建建筑物的采暖,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向属地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及采暖方式申请,同时征求供热企业等有关单位意见,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企业负荷情况确定供热方案,并对新建建筑采取何种供热方式提出审核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二是已采用燃煤锅炉集中供暖的既有建筑物,对于一个小区、一栋楼可整体自主改变供暖方式。三是已采用燃煤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住户,对于一户或几户自主改变供暖方式,因存在不同种类换热系统区域混供现象,原供热系统难以调节平衡,会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还无法自主选择供暖方式。
感谢您对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0年5月29日
(审核人: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