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水事执法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水政执法效能,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从今年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非法取水案件
案例一:吴某某非法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3日,吴某某为灌溉500亩棉花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南戈壁一眼封停机电井,用水40多小时。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鉴于吴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行政处罚并重新封停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中违法取水事实清楚,精河县水利局在法律的刚性要求与柔性执法上寻求结合点,充分考虑取水户取水需求和现实情况,通过执法中宣传、“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周边取用水户进行宣传教育,群众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案例二:杨某某非法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15日,博州水利局执法人员发现在博乐市达勒特镇香班牧业队有一眼机电井无计量设施。经查,该井位于博乐市超采区范围内,井深37米,水泵、井管已安装完成,无计量设施,且杨某某无法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博州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杨某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件查办效果:当事人充分意识到了地下水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地下水的补充主要依靠天然降水来维持,过度无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的供给将失去平衡,会造成地下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震慑了潜在的水事违法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件
案例三: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5月16日,为满足圈养牲畜饮水,门某某在托里镇基布克村,委托凿井施工队在其村队凿井,凿井深度50余米。门某某无法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鉴于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凿井方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凿井取水法律责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未经批准凿井取水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同时震慑周边潜在违法行为人,达到小惩大诫的效果。
案例四: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15日,牛某某为了满足150亩农田(75亩玉米、75亩棉花)灌溉用水,委托凿井施工队,在精河县托里镇二牧场凿井取水,凿井深度200余米。2024年5月25日开始试水,未正式抽水。牛某某无法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鉴于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凿井方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凿井取水法律责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未经批准凿井取水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营造了良好守法氛围。
案例五: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5日,群众举报在安格里格镇托里村自家院内,发现有一辆小型钻机正在凿井。经现场核实当事人陈某无法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温泉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凿井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凿井取水法律责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当事人深刻认识到未经批准凿井取水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案件
案例六:李某某非法采砂案
案情介绍:2024年8月25日,李某某未取得许可手续在卡浦达尕依河在建项目区内非法采砂取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严重危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实施。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中李某某违法采砂取土的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通过该案件的查办,对整个采砂行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采砂企业和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采砂行为,也保护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案例七:某公司非法采砂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3日,某公司为维修养护温泉县哈日布呼大桥两侧公路,擅自在博尔塔拉河哈日布呼镇河段哈日布呼大桥段西侧150米处的河道内开挖长19.44米,宽8.08米,深1.0米的采砂坑取用砂石料。
案件承办单位:博河流域管理处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共计305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查处该公司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法律权威性得到了维护,也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较好威慑效果。使国家的资源受到合理保护,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了采砂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河道倾倒垃圾案件
案例八:博乐市某商行向河道倾倒垃圾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8日,某商行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将建筑垃圾倾倒至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呼热布呼村河段内。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某商行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是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通过批评教育当事人,使其深刻认识到了水环境和水土保持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实现了通过案件办理教育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效果。
五、水土保持案件
案例九:姚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土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27日,姚某某在茫丁乡哈尔托热村未经批准擅自取土,坐标方位:东经82°53′40″、北纬44°39′21″,取土范围东西长35米,南北长18米,深度0.65米。姚某某无法提供取土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鉴于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姚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22万元行政处罚并恢复原状。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取土的法律责任以及水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案释法不仅提升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让法律宣传起到积极作用。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未经批准取土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加强了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同时辐射周边潜在违法行为人,达到小惩大诫的效果。
六、水工程案件
案例十:温泉县某水库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11日,自治区水利厅检查发现博州温泉县某工程施工单位联合体一名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案件承办单位:温泉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
1、某施工单位现场一名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行政处罚。
2、某施工单位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及工地负责人宣讲法律责任以及自身安全的重要性,当事人深刻认识到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