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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2025年第二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06日 17:53  州水利局

博州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加大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选取五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非法取水案件

案例一:博乐市某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博乐市民向市民热线12345举报某物业公司违法取水事宜。水利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博乐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服务博乐市某居民小区期间,未经批准使用非法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小区绿化40.43亩,按照每亩平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2年共非法取水32584立方米,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0(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取用地下水类型案件,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且违法行为实施地为居民小区,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非法取水量较大,该物业公司为减少开支非法取用地下水,严重破坏本市水资源环境。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关停设施,缓解了区域地下水位下降,进一步推动了物业行业规范用水,凝聚护水共识。

案例二:胡某某机电井未按规定绕计量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博乐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博乐市达勒特镇胡某某使用机电井加装水管,未按规定绕计量取水灌溉,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胡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中违法取水事实清楚,通过该案的查处,使当事人知晓了法律的权威性,对周边群众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

案例三:博州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博州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博州某单位自2018年以来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18处、地表水2处,其中16处取水点未安装计量设施。当事人无法出具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州水利局

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博州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了水资源的流失,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取水、用水行为,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二、破坏水利设施案件

案例一:王某某破坏水利设施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19日,精河县某单位提供问题线索,在精河县茫丁乡发现破坏水利设施、违法取水行为。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某从茫丁乡某村的公共供水管道私接直径125毫米的用水管道,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已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鉴于王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等行为”的规定,对承包户王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5万元行政处罚,并赔偿水费、管道维修费共计4.392万元。

案件查办效果:在此次破坏水利设施案件的查办工作中,办案人员以案件为切入点,向当事人普及了私接水管、取水灌溉的法律责任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通过细致的法规条文解读与同类违法案例的深度剖析,将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贴合实际的警示内容,有效强化了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的法律认知,让大家清晰认识到此类行为并非“小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爆破施工案件

案例一:某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爆破施工

案情介绍:2025年5月12日,精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精河县某隧洞处水工程范围内某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爆破施工,爆破区域34.14平方米。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允许爆破施工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某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等行为的规定,对某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在该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以违法行为为核心,向建设单位系统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中关于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爆破作业的法律规定,同时深入阐释了水工程对区域防洪、供水、生态调节的关键作用,以及爆破施工对水工程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原理(如导致堤坝裂缝、输水管道渗漏等),结合类似案件中工程损毁引发的洪涝灾害、用水危机等实际后果,将法律条款与现实危害深度结合,有效扭转了建设单位“爆破仅影响局部施工、无关工程安全”的错误认知,强化了建设单位对保护水工程法定责任的理解。

审核人:布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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