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加大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选取五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件
案例一:张某某、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日,在精河县托里镇某牧场,当事人张某某委托打井队赵某某开凿机电井,井深30米,直径160毫米,打井用途为农业灌溉,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张某某无法出具凿井和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张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工作,并于当日回填该井孔,恢复现场原貌。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张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对种植户张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对打井队赵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6万元。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全面宣讲非法凿井的法律后果及水资源管理法规,通过现场普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打井队负责人深刻认识到无证施工对地下水系和地质安全的危害,承诺严格遵守审批流程。案件查办既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又对辖区内施工队伍形成震慑,以“查处一起、规范一行”的效应,推动打井行业依法依规作业,为维护区域水资源管理秩序筑牢执法防线。
案例二:甘某某、何某、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在博乐市达勒特镇,当事人甘某某受同村村民何某、黄某某委托开凿2眼机电井。经现场核实,当事人甘某某无法出具凿井相关手续。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甘某某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工作,案发当日即回填井孔,恢复现场原貌。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擅自凿井”的规定,对打井队甘某某及委托人何某、黄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宣讲了擅自凿井取水的法律责任与水资源保护重要意义,通过法条解读、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增强群众水法规意识与法治观念。此案件既有效提升了当事人的守法自觉性,也对周边存在违法苗头的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普法效果,为辖区水资源严格管理和规范化利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例三: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擅自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3日,温泉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在扎勒木特河区域违规设置3处未经水利部门审批的取水点。经现场核查,该企业2025年11月2日开展试抽水作业,配套2座蓄水池、2台额定流量320立方米/小时的水泵,核算实际取水量3200立方米,未取得合法取水许可手续,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
案件承办单位:温泉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该企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设置取水点、取用河道水资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之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取水、承诺完善取水审批手续等情节,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拆除无证取水设施,后续开展项目取水作业前规范履行审批流程。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为县域生态修复工程无证取水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同步开展现场普法,向项目负责人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相关规定,告知擅自取水的法定处罚区间,让企业充分知晓涉水工程的法律红线。企业负责人深刻认识到河道无证取水对河流自然径流、区域水生态平衡的危害后果,主动承诺今后所有涉水项目开工前,先行对接水利部门办理取水手续,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破坏水工程案
案例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水工程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博乐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喇嘛敖博村河段巡查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组织1辆挖掘机、1辆翻斗车在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破坏博尔塔拉河护岸工程,已造成违法后果。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㈠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等行为”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是一起因违法采砂破坏水工程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在博尔塔拉河达勒特镇喇嘛敖博村河段违法采砂,破坏博尔塔拉河河道护岸。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保护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对采砂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五: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水工程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7日,博河流域管理处新布哈干渠管理站配水员在巡查时发现博乐市青得里镇青河供水管道2处被损坏,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博乐市某乡村供水改造项目时,因开挖作业管控不到位,造成青河供水管道2处被损坏。经现场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损坏水工程的违法事实。接案后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及时完成损坏的青河供水管道修复工作。
案件承办单位:博尔塔拉河流域管理处
处理结果: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㈣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㈠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等行为”的规定,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执法人员同步开展“嵌入式”普法,向该公司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实现处罚与宣教相结合。该公司深刻反思违法后果,承诺今后严格依法依规施工,主动落实整改责任。该案不仅督促当事人及时对受损供水管道进行了修复,更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形成有效警示震慑,有力维护了区域供水安全和水事管理秩序。
审核人:毛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