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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年12月06日05时40分许,赛某驾驶新E75***号(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精河县托里镇南滩路口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经查,赛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4年12月10日05时18分许,哈某驾驶新E3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精河县托里镇八大队路段时,被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查,哈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4年12月08日02时53分许,马某驾驶新E6***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拉山口乌兰达布森边境检查站出口时,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马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审核人:王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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