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8〕1号)等有关要求,《博乐市沱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乐市乌苏台切亥尔西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过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5日(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下载“公示公众意见表”,在公示期内向博州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地址:博乐市金光大道3号 联系人:王志国
联系电话:0909-6288020 邮箱:253136609@qq.com
附件:1.《博乐市沱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乐市乌苏台切亥尔西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审查意见书
2.公众意见表
2024年4月17日
审核人: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