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01日 17:49  博州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增强税务稽查执法效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税务稽查部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职责,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执法活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分类分级的原则,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所有稽查对象均须随机抽取。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博州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上级稽查局随机抽取的抽查对象实施稽查。

第七条 采取定向抽取、不定向抽取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定向抽取与不定向抽取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执法效能。

定向抽取的条件,可以为纳税人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

第八条 采取随机、竞标等公平公正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的分组相对固定的,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九条 按照下列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

(一)对纳入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企业纳税人,采取定向抽取和不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二)对非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纳税人,采取以定向抽取为主、辅以不定向抽取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取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对纳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对上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纳税人,博州税务局稽查部门不得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如上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博州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但需向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备案。

3年内已被随机抽取的纳税人,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十一条 对抽查对象实施稽查,采取督促自查和立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

(一)对纳入异常名录的抽查对象,直接立案检查;

(二)对未纳入异常名录的纳税信用A级的抽查对象,采取以督促自查为主、辅以立案检查的方式;

(三)对未纳入异常名录的纳税信用B级、C级的抽查对象,采取督促自查和立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抽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先行自查后,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二)是否有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

(三)是否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四)是否有违规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五)是否有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

(六)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

(七)是否有其他不遵从税法行为。

第三章 随机抽查程序

第十三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案源管理人员负责下列事项:

(一)随机抽取抽查对象;

(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三)对随机抽查成果进行统计分析;

(四)其他相关工作。

检查人员负责督促抽查对象自查,对案源管理人员移交的需立案检查的抽查对象实施实地检查,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审理人员负责审查检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性质,经批准后制作相关税务文书。

执行人员负责依法及时送达税务文书,督促纳税人履行税务文书载明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门围绕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准确把握内外部条件,运用科学方法制订随机抽查计划。

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税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协同做好重点税源企业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制订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同步编制随机抽查方案。随机抽查方案可以包括下列项目:

(一)随机抽查的主体;

(二)抽取抽查对象的方式,定向抽取的条件;

(三)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定向选派的条件,竞标选派的程序;

(四)随机抽查的比例或者数量;

(五)抽查方式,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六)抽查内容,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或者涉税事项所属期间;

(七)其他需要列入方案的事项或者内容。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随机抽查方案,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设定有关参数,随机产生抽查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本级和上级随机抽查方案,对先行自查的抽查对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随机抽取结果,告知其随机抽查程序及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抽查对象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辅导其根据自查结果填写补税明细表。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补税明细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税务稽查部门结合补税明细表、自查报告等,对抽查对象的自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采取案源分析评估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的方式,对自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本级抽取的抽查对象,决定是否进行立案检查;对上级抽取的抽查对象,提出是否进行立案检查的建议,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决定。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采取案源分析评估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的方式,决定立案检查对象,并传递至下级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 案源管理人员进行立案处理时,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竞标等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将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匹配后移交检查、审理、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人员递补选派机制。选派的检查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第四章 随机抽查公开机制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抽查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随机抽查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抽查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知悉的,应当告知抽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危及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随机抽查信息。

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向抽查对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信息。但是,经抽查对象同意公开或者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下列方式:

(一)通过税务局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在税务局对外办公场所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三)执法时告知抽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随机抽查信息包括:

(一)随机抽查相关文件;

(二)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对象、方式、内容、比例等事项清单;

(三)随机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四)检查人员产生方式、数量、比例;

(五)随机抽查情况;

(六)查处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公开的随机抽查信息不包括自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信息的程序,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随机抽查信息涉及税务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开信息的税务稽查部门:

(一)制定随机抽查相关文件、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税务稽查部门,负责随机抽查相关文件、事项清单的公开;

(二)抽取抽查对象的税务稽查部门,负责随机抽查对象产生方式、数量、比例和查处结果的公开。

前款第一项所列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公开后,下级税务机关可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督促自查前,通知抽查对象随机抽取结果,告知其随机抽查程序及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

(二)实施检查前,向抽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三)实施检查时,向抽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告知《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务检查内容;

(四)检查结束前,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抽查对象;

(五)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抽查对象告知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处罚决定的,向抽查对象告知相关事实、理由、依据、结果,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协作。

第二十九条 将查处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税务稽查工作需要,博州税务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2019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关闭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