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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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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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zzb/2021-00018

关于《自治州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号),为健全自治州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自治州实际,州医保局起草了《自治州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该《实施方案》共包括4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提出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积极推进,全面覆盖、保障公平,优化服务、保障待遇,商保承办、自负盈亏”的原则。三部分为主要内容,共包括8个方面:一是统筹层次。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全州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保障、资金核算。二是覆盖范围。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三是筹资机制。明确保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各类参保人员均执行相同的保险待遇。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社区参保。四是保障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实行有效衔接、功能互补,主要对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实行保障。待遇水平。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扣除起付标准3000元后,在起付标准之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年度最高封顶线为30万元。六是政策支持。从参保动员、信息支持、经办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七是运行管理。州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1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支持方,承办周期不低于3年。承办方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导向,除服务费用外,全部用于参保人员待遇赔付,赔付率原则上不低于95%。上年结余资金滚存入下一年度使用。八是投保管理。明确了缴费时间、等待期等内容。四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该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经测算,该方案实施后,预计保费收入和赔付情况如下:1.若全员参保,保费收入为:313813人(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272291人+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41522人)×150元/人·年=4707.2万元/年。2.按照预计参保率计算。若2022年-2024年参保率分别为30%、50%和70%,则保费收入分别为1412.15万元、2353.6万元和3295万元,合计收入7060.75万元。3.预计2022年—2024年分别赔付1240.42万元、2267.35万元、3471万元,累计赔付约6978.77万元,三年累计赔付率约为98.8%。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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