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顺利推进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2020〕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作出制度安排和全面部署,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驶入法治化轨道。同步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首先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再逐步实现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2019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从2019年起,分阶段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自治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省域全覆盖。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要任务,明确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7项任务;第二部分为实施步骤;第三部分为时间安排;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
㈠ 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1.配合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做好由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统一部署,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开展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指南等,对按照管理级别和资源清单确定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1)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2)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3)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4)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㈡实施步骤
一是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对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河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草原等自然资源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二是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三是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四是做好审核登簿工作;五是加强成果总结提升。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提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夯实基础。
㈢ 时间安排
《方案》强调,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采取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㈣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方案》明确,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并实时监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是强化统筹协调。《方案》指出,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是落实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四是做好宣传培训。《方案》强调,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