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7-05-0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5-05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228-858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解读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法〔2014〕124号),结合自治州社会发展情况及《2012年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自治州安委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惠民”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在《2012年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一)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依据和原则:

1、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2、自治州安全生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3、自治区、自治州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4、坚持从严控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5、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行业特点和县市差异。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

自治州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包括:

1、重大、较大事故起数;

2、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3、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

自治州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包括:

1、地方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生产经营单位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5、自治区、自治州确定的其它相对控制指标。

(三)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每年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通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体现。 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1、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4、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7、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8、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9、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实施单位等;

第二章目标制定共4条包括确定目标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三章目标实施共4条包括目标实施的形式等;

第四章目标考核共6条包括目标考核期、考核形式、考核评分标准及定等;

第五章奖惩共5条包括奖惩的标准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一是明确了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湖北工业园)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它园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二是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

主要章节解读:

1.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惠民”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结合自治州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根本目的,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惠民”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第四条“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解读:近年来国家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考核办法中应全面完整的表述。

3.第八条“相对控制指标”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依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2017年将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统计指标。

4.第九条第六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增加“安全风险防控”内容。

依据: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今年提出的“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构建两道防线。”的新要求,增加“安全风险防控”内容

5.第十六条调整了“先进单位、不合格单位”的标准,将“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900分(含900分)以上、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950分(含95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800-900分(含800分)、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分850-950(含850分)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修改为“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县(市)50%和自治州有关部门40%、重点企业50%的比例,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00分以下、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50分以下,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其他的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

依据:一是近年来,通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有效地促进了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普遍提高。但从近年考核的情况看,按照目前以分值标准确定先进单位等次的模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数量大、比例高,先进示范的引领作用不明显。为更大程度的好中选好,优中选优,更好的激发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发挥示范带动和典型引领的作用,应把现行的仅以分值评先模式调整为合格单位按比例评先模式。二是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是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自治州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对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作为界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和不合格的标准之一。

6.第十八条,共四款。

依据:一是主要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区别,分为各县市、自治州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两个层次,细化了各县市、自治州有关部门取消了原《意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和重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个别基层单位、基层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或未按期完成自治区、自治州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就将县市或自治州行业系统的工作考评为不合格,没有有效的实现精准追责,也挫伤了各县市、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因此将发生以上情况的县市和行业部门取消评先资格,由县市和行业部门按照管理层级逐级追责。二是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重点,对企业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不合格标准评定。三是将原“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的”修改为“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相对指标等多项指标,如仅用事故死亡人数这一单项指标反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全面。

7.第二十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组织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依据:一是在总则中已经明确“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不宜再另设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二是明确了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和奖惩标准的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8.第二十二条,删除了原《意见》“对连续三年获得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县市、自治州有关部门、企业的奖励金额”内容。

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永远是从零开始”的意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删除了连续三年先进奖励的规定。

9.第二十六条,“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阿拉山口综保区、金三角工业园、精河工业园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组织实施。”

依据: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阿拉山口综保区、金三角工业园、精河工业园等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存在盲区,本次《办法》明确了以上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属地县市组织实施。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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