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66号),现对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背景和意义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适度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应对经济下行的重要途径,是化解产能过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通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进行监控分析,建立起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的税收评价体系,为政府投资决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构建财源建设体系提供决策参考。同时,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固定资产项目的项目流、信息流、资金流难以掌握,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税收极易流失,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综合治税的格局,是保证全社会固定资产项目税源不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印发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14号)已不能适用实际工作的需要,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6章25条。
第一章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度目的和任务,指出了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明确了税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第三章明确了各部门应当按照综合治税的有关要求,开展信息共享和协助税收征收工作。
第四章按照税收管理的特点,将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建筑类和房地产类,并按照税源管控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第五章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或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明确了《管理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止。
四、《管理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2018年7月27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