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9-01-26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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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310-539

《自治州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为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治州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博州政办发〔2010〕16号),为博州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博州积极践行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实施,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上位法有了新的规定,对地下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

三、重要内容解读

㈠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水资源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独家管理转变为社会化管理。

㈡第二章地下水资源保护

《办法》第二章地下水资源保护,针对博州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了保护措施。

在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用水总量压减至控制指标前,严格控制新凿、更新机电井,除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生态建设新增用水(通过压减本区域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等量置换新增取用地下水)和农业二轮承包土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更新机电井(符合博州党办发〔2008〕43号《自治州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确实种植饲草料)外,暂不受理新凿和更新机电井申请。为支持博州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设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生态建设的新增用水通过压减本区域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等量置换新增取用地下水。其中:“新型城镇化”是指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注重保护农民利益,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强调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的无差别发展”。“ 新型工业化”就是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就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生态建设”是指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和重建,是根据生态学原理进行的人工设计,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是自然和人工的结合,达到高效和谐,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是更新机电井仅限于农业二轮承包土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农用机电井。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基本用水权益,同时,在地下水用水总量压减至控制指标前,限制非农业二轮承包土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的农业占用地下水。这里所指更新机电井是指取得取水许可的合法机电井。

在地下水限采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地下水限采区从严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是指不得超许可量用水,按照公布的《博州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划定方案》,在限采区取得地下水资源取水许可的机电井不得超计划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除城乡生活饮用水或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需要取水外,原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封停。城乡生活饮用水或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应急备用水源是指在当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地下水取水机电井,未备案登记的作为非法机电井予以取缔。

㈢第三章取水许可管理

《办法》第三章取水许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了取水许可程序和办理要求,重点对取水许可申请条件、审查和不予许可的情形进行规定。对取得取水许可机电井计量设施安装、用水计划报送、水资源费缴纳予以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GB/T 35580-2017编制,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重点将对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需水合理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符性、节约保护管理对策措施、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相符性、取用水的可靠性、取退水影响的可行性、建议的合理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时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已办理取水许可,但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内安装、更换,逾期不安装、更换的,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新规定,强化了地下水计量设施的要求。

㈣第四章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除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法律责任外,对地下水资源其他保护要求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主要包括:故意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造成水污染等情况。

四、新旧《办法》对比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增“第四章地下水资源保护”。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改革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对不符合的条款章节予以删除。其中原《办法》中“第四章凿井施工管理”因为凿井施工资质取消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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