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发规〔202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推进标准化
体系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2020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质量强区办〔2020〕6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自治州主导制定标准(修订标准不在奖励范围内)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按照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㈠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执行标准的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
㈡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执行标准的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
㈢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执行标准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㈣对主导制定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并发布执行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㈤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㈥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认定依据如下:
㈠ 主导制定标准的认定依据: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2.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
㈡ 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
第六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由自治州财政局列入年初预算,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的发放由自治州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七条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自治州标准化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自治州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汇总受理的奖励申请单位报至自治州人民政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财政局列入次年经费预算,并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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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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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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