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规〔20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和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州境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存贮和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铀(钍)矿开采冶炼,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州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州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专兼结合,科学处置。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
㈠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博州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㈡重大辐射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㈢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㈣一般辐射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部
㈠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全州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州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第五师双河市分管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海关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㈡主要职责
研究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决策部署;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负责指挥自治州境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州应急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审核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指导县市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㈢现场指挥机构
州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和现场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指挥部办公室
㈠自治州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当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负责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㈡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州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等;
3.向州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指挥决策出谋划策;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培训;
5.负责与州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一般设舆情信息组、协调组、监测组、
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
四、县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应急工作准备;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负责落实、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第五师双河市应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其行政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保持相互协调。
自治州和第五师双河市应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当发生涉及跨兵地、跨区域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辐射事故时,兵地应相互协调和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控与预防
一、信息监控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对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博州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二、预防工作
㈠ 事故责任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㈡各相关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州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辐射事故信息以电话等方式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在1小时内以文字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信息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或网络即时通信等方式报告。
㈠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详见附件3),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㈡续报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并上报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4)。
㈢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IV级响应
应对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县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公告;
3.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㈡州指挥部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㈢州生态环境局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二、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辐射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挥、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启动实施本应急预案,召开会议,研判突发辐射事故形势,制定应急措施。调动应急人员,调拨抢险经费和物资,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疏散路线。
㈢与辐射事故相关县市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㈣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州指挥部指令,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㈤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㈥启动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州生态环境局指导县市做好以下公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㈧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自治州救援能力时,州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协助请求。
㈨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要求,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㈩根据自治州党委、政府的决定,采取其他重大行动。
三、II级、I级响应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州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州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国家、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先期处置。
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辐射事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㈢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㈠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㈡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㈢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由州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第六章后期处理
一、后续行动
㈠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自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㈡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措施和建议。
㈢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后期环境辐射监测。
二、善后处置
㈠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㈡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三、总结评估
㈠州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㈡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突发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㈢根据实践经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人力资源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四、技术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应急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组建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工作启动前、事故发生后相关技术队伍和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㈠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㈡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才队伍。
㈢演练。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六、责任与奖励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 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7年发布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5.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6.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自治州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相关联的辐射事故救援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处置力量支援;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自治州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州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接收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应急处置相关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州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阿拉山口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及相关污染物的退运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舆情信息组: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和公众咨询。
二、协调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海关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提供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县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三、监测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四、处置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五、安全保卫组:由自治州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指导事故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指导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六、医疗卫生组:由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指导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支援。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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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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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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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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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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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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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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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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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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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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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
附件4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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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电话: |
传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
附件5
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
姓名 |
职务 |
指挥长 |
方向荣 |
自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
副指挥长 |
王汉全 |
第五师双河市副师长 |
王忠喜 |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
马克斯加甫 |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姜华 |
博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邢国 |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三级调研员 |
才·达拉 |
精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梁文明 |
温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成员 |
刘鑫 |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高文远 |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
王遇国 |
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
李江林 |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
刘海明 |
自治州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
张友新 |
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
刘季洲 |
自治州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
王彦军 |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副所长 |
艾斯哈提·阿哈提 |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杨晓军 |
阿拉山口海关党委书记、关长 |
附件6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放射源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能产生预定水平射线的电器设备。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铀(钍)矿开采冶炼,是指含铀系、钍系放射性核素矿石开采、水冶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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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双河市,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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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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