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04-1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4-11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031-204123-691

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发〔201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31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赠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㈡ 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责任,大力支持家庭提升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合力。坚持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实施分类保障,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㈢ 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具体分类如下:

㈠ 困难家庭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或患重病(艾滋病及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造成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㈡ 自身困难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㈢ 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流浪儿童。

三、具体任务

㈠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将因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流浪儿童要做好救助保护、接送返家、保障就学就业等工作,对暂时无法确定抚养人的流浪儿童,及时送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按标准提供生活基本保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强医疗保障对于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提高封顶线,并按照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加强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在校就读困境儿童,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救助。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并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残疾学生,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重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困境儿童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责任单位:州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监护责任保障。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也纳入集中收养范围。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建立孤残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及时纳入救助保障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建立县市、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残联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市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库,实行“一村(居)一册”“一人一档”,定期摸排,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据困境儿童实际生活境况,及时动态变更福利待遇手续;要依托民政、妇联、教育、卫生计生、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组织)在乡镇场(街道)的办事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队(社区)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或委员任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摸排、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队(社区)向乡镇场(街道)报告情况。村队(社区)对于发现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等组织,切实履行协作联动机制职能,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妇联、教育局、卫计委、人社局、公安局、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村级幼儿园、家长学校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军人、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将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列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明确项目范围、制定项目目录、落实项目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创投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责任单位:州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妇联、团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儿童福利、保护、收养和家庭教育等政策措施,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县市、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㈡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中心、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㈢营造社会氛围。各县市、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以关爱困境儿童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及手机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号召全社会关注关爱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儿童福利事业,让困境儿童能够快乐健康幸福的成长。要着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州民政局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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