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06-2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8-06-25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031-204125-061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事件分级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5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成员单位

第三章 预警机制..........................................................................7

一、预警信息报告

二、预警分级和行动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第四章 应急处置...........................................................................8

一、信息报告

二、先期处置

三、处置措施

四、新闻报道与发布

五、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置

第五章 应急保障.........................................................................10

一、人力保障

二、经费和后勤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培训

五、应急演练

六、责任与奖惩

第六章 附则.................................................................................11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州涉外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涉外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境外博州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博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州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以及在博州境内的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涉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或机构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五、事件分级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㈠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00人以上,造成境外我机构和人员、外国在博机构和人员及其来我州的外国人安全及财产特别重大损失,并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㈡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造成死亡人数10人至29人,或死伤人数50人至99人,造成我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在博机构和人员及其来我州的外国人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㈢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造成死亡人数3人至9人,或死伤人数11人至49人,造成我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在博机构和人员及其来我州的外国人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㈣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造成死伤人数1人至10人,造成我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在博机构和人员及其他来我州的外国人身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自治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州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外办主任担任。

州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州党委、政府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指挥我州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二、办事机构

自治州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外办。办公室主任由州外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州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

㈠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因公派出的机构和人员,由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无派出单位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因公派出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团长或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境外突发事件前方的先期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州外办、公安局、商务局、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工商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安全局、政府新闻办。

㈡ 在博涉外突发事件。

在博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州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有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处置。

成员单位包括:州外办、公安局、商务局、人社局、教育局、旅游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安全局、公安边防支队、阿拉山口海关、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报告

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自治区涉外应急机构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与州公安局、安全局、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收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注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二、预警分级和行动

依据涉外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㈠ 一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防预警警示,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㈡ 二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考虑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㈢ 三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㈣ 四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引起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分析,梳理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蓝色、黄色预警由州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州指挥部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预警期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㈠ 接到在博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当事主管单位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㈡ 接到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后,获悉信息有关部门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㈢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均报州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二、先期处置

㈠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我州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我国驻外使领馆指导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并向主管单位报告事件的规模、伤亡人员人数、姓名、状况、户籍地址、国内联系方式、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境外我州企业、机构及其主管单位或国内注册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以及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㈡ 在博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并将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情况报告州指挥部办公室。

三、处置措施

㈠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自治州涉外事件分为两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指挥长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副指挥长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㈡ 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上报州指挥部,并将州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传达至各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门联系人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

四、新闻报道与发布

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五、响应终止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的危害和影响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由州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置

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撰写处置工作总结报州指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州直有关部门、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涉案单位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州指挥部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各有关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调配必要的人员。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安、安全、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支援、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二、经费和后勤保障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州和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在我州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物资保障

州和县市发改、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四、培训

各部门、各县市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境的我州公民、企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出注意事项,避免或减少我机构和人员遭受损害。

五、应急演练

州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要加强涉外应急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演练。

六、责任与奖惩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对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外办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县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地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外办。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外办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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