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8〕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规范阿拉山口市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源泉控管,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阿拉山口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拉山口市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构所在地在阿拉山口市以及阿拉山口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阿拉山口市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其进出口货物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依法缴纳印花税。为方便纳税、实现税收源泉控管,由阿拉山口市税务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在办理纳税人进出口货物报检或报关手续时,由代征单位依法征缴印花税。
第四条 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阿拉山口市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或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供应税凭证的原件和相关资料,由代征单位审核印花税完税情况,未按税法规定完税的,由代征单位按适用税率征缴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货物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应当向代征单位或阿拉山口市税务局提供加盖征缴税务机关公章的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本条第三款:“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本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从事代理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纳税人拒绝代理人代理纳税的,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阿拉山口市税务局,阿拉山口市税务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代理人未及时向阿拉山口市税务局报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的,可以采取以完税证或缴款书代替贴花的缴纳办法。
第八条 代征单位领用的印花税票或完税凭证,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进行管理和使用。所征印花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阿拉山口市税务局应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及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按规定依代征税款5%的比例,及时向代征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代征单位应制订印花税代征制度,规范和健全代征工作流程,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应收尽收。代征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造成纳税人不缴、少缴或多缴税款、使纳税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阿拉山口市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代征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博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暂行管理办法》(博州政办发〔2008〕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