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9-06-16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06-16

文号:博州政办令〔2019〕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547-042

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政办规〔20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㈠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㈡确认制发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确定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部门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无效,备案审查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㈢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㈣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己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㈤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实行合法性审核。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㈥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㈦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应当充分研判,或采纳吸收合理意见或及时反馈未采纳理由,矛盾突出的问题必须进行协调,尽量减少分歧,达成一致。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㈧严格审核把关。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和其他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对于报送材料齐全的,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转给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部门(州县市政府合法性审核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报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㈨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杜绝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㈩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一)做好解读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十二)逐步构建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十三)统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

(十四)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制定机关代字应当加“规”字,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XXX规〔20XX〕XX号”)。例示:⑴“博州政发规〔2019〕1号”(是指博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⑵“博州政办发规〔2019〕1号”(是指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⑶“博州人社规〔2019〕1号”(是指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字中不得出现内设机构名称相关的字样。

(十五)统一印发。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机关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公布。

(十六)稳步推进“三统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健全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十八)强化备案监督。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十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抓紧对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十)认真做好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须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清理时限截止后10日内将清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清理时限截止后10日内将清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十一)健全建议审查制度。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州直各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公布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监督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将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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