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0-12-01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12-01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00027

关于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博州政办规〔2020〕6号


关于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推进自治州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博乐市新办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他县市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2年,全面推广博乐市示范试点经验做法,阿拉山口市、精河县、温泉县至少建设1所符合规范标准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婴幼儿人数分布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向基层延伸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具体规划指标,力争每个乡镇场(街道)至少有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㈠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新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城区和小区,要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联合等方式建设完成。鼓励各级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在推进城市建设和老旧小区设施改造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的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㈡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4.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为解决家庭照护婴幼儿困难,为婴幼儿提供看护、照料的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5.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6.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设计设置、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消防、公安、卫健、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8.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县级卫健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登记。

㈢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9.制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堵点和难点,研究制定政策保障措施。各县市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积极争取对口援助项目资金支持,分期分批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补助。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各县市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10.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各县市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通过返聘教育、卫健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开设保育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早教、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补贴范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在保障女职工享受基本产护假的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情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照护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13.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织实施

㈠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㈡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协同。构建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服务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

㈢坚持试点先行,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州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建设1—2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逐步向乡镇、社区村队拓展,不断提高全州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㈣坚持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典型经验做法,发挥驻村(社区)工作队、“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干部的作用,可聘请专业人员,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自治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推进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组织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住建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卫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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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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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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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政办规6号 印发关于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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