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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25〕464号

2025年08月27日 20:58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备电厂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管理燃煤自备电厂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体改〔2021〕1624号)等要求,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结合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要求,现就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承担并足额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暂按0.0129元/千瓦时(含税)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减半执行。

二、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月收取和清算,实行单独记账管理,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在弥补居民同网同价补贴资金不足后,剩余资金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电网企业要做好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信息统计、催缴和收取等工作,及时报告分摊或分享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对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自备电厂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有关规定,不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代理购电价格按1.5倍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12日

审核人:罗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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