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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19—2023年)

2023年01月02日 21:23  博州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27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8〕17号)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19—2023年)》,结合我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开放灵活的分级培训体系、丰富多样的复合式培训模式为支撑,组织实施新一轮教师全员岗位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奠定良好师资基础。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第一标准,不断增强教师“四个意识”“五个认同”,做到“两个维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报国理想、培养家国情怀,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2.坚持按需施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开展教育教学需要,统筹规划,分类、分层、分岗、分科设置培训内容,组织实施培训,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创新模式。以“互联网+教师”为抓手,用好信息化手段,采取“全员培训和骨干研修相结合、集中培训和网络研修相结合,脱产研修和校(园)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倡导混合式培训,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

4.坚持注重实效。把教师培训质量作为关键,不断优化内容、丰富模式、加强管理,形成“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有机结合的培训机制,推动集中培训、网络研修、校(园)本培训、送教培训深度融合,有效增强培训实效。

二、主要目标任务

统筹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和资源,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培训形式,对全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为期五年的周期性培训,不断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和学科专业水平。

㈠开展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新入职教师进行以教育政策法规、基本教学理念、教学常规、教学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培训,促进新任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要求。岗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原则上应在上岗后一年内完成。

㈡实施教师岗位全员培训。对全体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90学分)的岗位培训,原则上每名教师每年均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拓宽知识视野,丰富教学技能,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要以乡村教师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补齐乡村教师素质短板,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㈢加强骨干教师提高培训。依托各类培训资源,有计划开展骨干教师培训,五年内培训骨干教师1万人次,培养造就一批在课程改革、素质教育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的优秀骨干教师,形成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以“国培计划”项目为引领,加大“国培计划”项目县市辐射作用,遴选优秀骨干教师,开展培养培训,五年内建设一支约300人的专兼职结合的县级教师培训者团队,提升县级自主实施区域教师培训的能力水平。

㈣提升教师队伍学历水平。以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和博州广播电视大学为主体,搭建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平台,鼓励引导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教育,促进全州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不断提高。

三、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以上均含民办学校)。

四、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教师专业成长发展要求,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

㈠必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公共课应包含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教育、教育理论与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班级管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师专业发展理念、教师礼仪与修养、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等模块;专业课应包含学科专业理念、学科专业知识、学科专业技能与实践等模块。具体培训内容结合本地教师培训需求分层分类确定。

㈡选修课程。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任教学科相关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培训者活动等纳入选修课程内容。

㈢校本课程。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教师队伍专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的校内培训课程内容。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2023年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开始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㈠学分结构。

本周期内所有在职教师必须修满90学分。其中,必修课程60学分(集中培训不少于25学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培训不少于10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课程20学分。必修课程学分超出的,可折抵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学分。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不纳入学分登记。

㈡学分转换。

1.基础学分。参加各类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合格成绩的,获得基础学分;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学分。集中培训4学时折算为1学分,网络培训与校本研修5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奖励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培训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承担培训者任务等情形之一的,赋予奖励学分。原则上,良好以上的不超过30%,其中,优秀的不超过15%。参加地(州、市)级及以下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的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15%的学分;作为主讲教师承担培训工作的,在基础学分上,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奖励200%学分,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下培训项目的奖励100%学分。

3.学历提升学分。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提升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视为本轮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合格。

㈢学分认定。

各类教师培训项目级别按发文单位级别确定、学时数由发文单位确定(培训中请假的需扣除),培训考核等次由承训院校(单位)确定;教师培训学分由地(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每年至少认定一次。

六、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㈠管理职责划分。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统筹管理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统筹管理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负责制定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地(州、市)教师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和业务检查;负责组织本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组织实施地(州、市)级教师培训项目,落实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县级教师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和业务检查;负责组织本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统筹落实地级以上教师培训计划。

3.中小学(幼儿园)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校(园)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实施本校(园)教师校(园)本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各类培训计划;负责本校(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申报工作。

4.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职责:按照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负责分年度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分学段、分科、分层开发教师培训课程内容;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负责参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学时的登记工作。

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分学段、分科、分层设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各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其他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教师培训项目,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所有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均应面向具备培训资质的院校和机构,公开、择优遴选承办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培训需求调研、质量督查、考核评估等制度,依据考评结果动态调整承训单位和机构,全面提升培训质量。

㈢继续教育考核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

1.“培训合格”: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五年周期内必须完成90学分岗位培训。

2.“考核合格”: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五年周期内必须参加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和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且成绩合格。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和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1)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免考范围:男教师年龄满50周岁(含)、女教师满45周岁(含)以上者,年龄以考核当年9月30日为界;受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及自治区认定的特级教师;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可予免考的人员。

(2)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免考范围:年龄满45周岁(含)以上者。免考教师须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

㈣继续教育证书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和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在本周期内有效,并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周期继续教育结束时(2023年12月底之前),须完成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最终考核审核工作。教师在本周期取得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其考核成绩及《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证书编号。《继续教育证书》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州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定》统一编号(见附件),教师人手一本,一人一号。

2.学分登记。教师参加培训后,由培训院校(机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习内容、成绩等次和学时,并加盖公章。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登记,每年至少登记认定一次。学分登记认定在自治区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中进行。

3.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和规定的考核后,可向任职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负责对申请者的培训学分、考核成绩进行审核,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验意见,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要求予以审验,审验合格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

七、继续教育工作保障

㈠组织机构建设。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须成立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适时组织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师继续教育校(园)长负责制,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到位。

㈡培训课程建设。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等规定,按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明确不同层次教师培训的重点课程,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发系列化、周期性培训课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科学制订培训课程建设计划,提升培训团队课程研发能力,为教师提供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系列化培训课程。学校要指导教师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培训需求,为教育部门制订培训规划、设计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㈢培训者队伍建设。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构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高校专家与基础教育一线教师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培训者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占培训者比例不少于50%。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作为教师培训重点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培训者团队研修,组织培训者每年深入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要采取推门听课、第三方评教等措施,监测培训者教学水平,落实培训者队伍动态遴选机制。

㈣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为教师参与网络远程培训提供支持服务,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构建集教师在线课程学习、互动交流、共享资源和接受专家远程指导于一体的远程学习平台;构建教师学习共同体,推动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

㈤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和州、县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和博州电大参与教师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机构建设与改革,实现培训、教研、电教、科研部门有机整合。发挥优质中小学(幼儿园)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各县市选择一所优质学校作为教师培训实践基地,承担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实践。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分层、分类、分科为教师提供并公开教师培训课程,由教师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参训的培训基地。充分发挥教育援疆优势,统筹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5年内确保全体教师完成90学分的培训任务。教育行政部门在一个管理周期结束时,对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承担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继续教育经费保障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27号)和《关于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新财教〔2014〕52号)精神,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按照“落实现有经费保障政策和补足差额相结合、多渠道筹措、分级负担、统一使用”等原则,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力度。要贯彻落实“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要求,将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中予以保证,同时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教师培训经费要占一定比例。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工资待遇不变。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应积极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为教师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1239号)执行。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责的人员,可参照本规划执行。其他未明确事宜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时予以明确。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规定

2.培训课时模板

2019年4月15日

审核人:李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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