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教发〔2025〕13号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现将《自治州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14日
自治州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发文,地州教育部门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自治区审核评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条正高级教师评审由自治州教育局依据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教学服务人员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开展评选推荐,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人社厅批准晋升。
第四条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是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取得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第二章 待遇和支持
第五条特级教师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正高级教师受聘相应岗位后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进行薪资调整。
第六条县(市)教育局和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所在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促进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持续发展。
第七条县(市)教育局应当用好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所在名师工作室,搭建教师发展平台,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区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支援教育教学相对薄弱的学校,通过建立固定联系点等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所在学校应当制定特级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县(市)教育局和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所在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是广大中小学教师中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代表,必须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以下方面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
㈠牢固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㈡在岗教师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实验研究和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努力形成具有本校、本地特色的教育理论研究成果、教学改革实验成果或教学实践经验并积极推广。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取得1项所在领域相关专利、科技创新成果、教研成果等,或参与1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开发1门校本课程。
㈢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任务,聘期内至少联系指导1名中初级职务的青年教师,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成绩。为本校、本区域内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参与本校、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类支教、示范课或观摩课讲授、教师培训等活动,每学年参加帮扶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送教(培)下乡”等活动至少1次。主动为本校、本地乃至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㈤主动服务终身教育体系,积极承担博州社区教育任务。
第十条县(市)教育局承担本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㈠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师德师风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主要检查其有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十种情形”、《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规定的“六个严禁”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者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㈡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日常履职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其是否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应教育教学任务。聘期内承担学校班主任工作或在相应岗位上每年参与校级活动2次以上。所在班级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集体奖励或个人在聘期内担任学校班主任、学校管理、学生社团指导、辅导员等岗位时,获得1次县(市)级及以上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奖励。
㈢负责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所任教学科学业成绩在同学段同学科教师中处于较高水平;非考试学科在指导学生方面应有校级及以上获奖成绩,或参与开展有特色的学生社团、校本课程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㈣负责安排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为辖区内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每人安排指导3-5名青年教师并制定相关指导方案。
㈤统筹安排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包括听评课、讲座、公开课、示范课等任务)。聘期内承担县(市)级及以上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或每学年承担校级公开课、学科讲座等教研交流活动,或提供精品示范教案、精品课件不少于2次(篇、个)。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县(市)教育局和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共同负责。州、县(市)教育局要持续加强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队伍评选和管理,加强对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专业研修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将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统一纳入全州名师、名校长队伍管理,原则上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要成为各级名师工作室中的主持人或成员。
第十二条州教育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县(市)教育局负责年初确定年度任务、目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对学校审核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考核结果统一报州教育局。县(市)教育局和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所在学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无故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及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降低任职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领域的专业引领作用,除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对已退休的师德高尚、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纳入“银龄计划”安排其到乡村或薄弱学校支教讲学、担任兼职督学、承担教师培训等工作任务,并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继续发挥其引领、示范和榜样作用。
各县市、州直学校对副高级教师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自治州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考核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