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暂行)》经2019年4月3日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自治州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9年4月3日
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由县市政府负责安排使用,改为自治区预拨各地州市,各地州市政府负责按规定用途和补贴标准安排使用、自治区次年核查清算的办法。为落实好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支持新疆地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纺织服装企业的各类政策性补贴和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方面。
第二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纺织服装企业资格和范围:
1.纺织服装企业。在博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同时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2.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其他条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棉纺产业无序发展的紧急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8〕34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3.优先拨付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电费、结算银行利息的纺织服装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博州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岗前培训费用补贴、为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补贴。
(二)在确保上述支出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中央专项资金如有剩余,可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安排“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和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第四条 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
1.博州纺织企业以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以及其他纱线)和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的运费补贴。
2.博州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各类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含混纺产品)运费补贴。
3.博州服装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地毯)、袜类、手套类以及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运费补贴。
4.博州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用电补贴。
5.博州纺织服装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纺织服装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的利息补贴。此项补贴待自治区明确资金用途后执行。
(二)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1.纺织服装重点项目建设、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场推广、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和劳动技能培训、科研、信息化系统建设。
2.纺织服装产业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
3.开拓国际市场、构建“新欧亚大陆桥纺织服装供应链”、建设纺织服装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章 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贴内容和标准:
1.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对博州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新增就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4.企业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贴。州内纺织、化纤等产品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1.5%给予利息补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3.5%给予利息补贴。州内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利息补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4%给予利息补贴、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的1.5%给予利息补贴。
已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满3年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专项资金补贴内容和标准:
1.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出疆运费补贴:
⑴博州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900元。
⑵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的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2018年4月3日起,新建扩建棉纺项目不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2.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出疆运费补贴:州内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织布类产品每吨运费补贴1000元。
3.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
4.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1-4项产品运费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5.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博州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
6.企业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7.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内容和标准与中央专项资金补贴内容和标准一致(详见第五条有关内容),中央专项资金对企业贷款贴息不足部分,从自治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申 报
第七条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纺
织服装企业各类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按季度组织申报。
第八条企业根据申请补贴内容填报以下资料:
(1)《企业季度基本情况表》和《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若有2个以上政策性资金补贴申报,仅需填写一份)
(2)《企业申请出疆棉纱棉布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3)《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4)《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出口)销售额明细表》
(5)《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6)《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7)《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
(8)《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对于不同类别的补贴内容,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运费补贴申请补充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季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出口的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
(4)企业出疆(含出口)的产品运输单据
2、电费补贴申请补充材料:
(1)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发票
(2)月度用电量证明
3、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补充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3)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4)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的证明
(6)企业支付设备租赁费的支付凭证。
上述申报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县(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商工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基本情况的初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量的初审;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复印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七项信息进行一致性初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用工相关情况的初审;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生产用电数量的初审。县(市)商工、人社、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深入纺织企业,对企业产量、销售量、用工及用电情况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确保享受各项补贴的资料、票据、数据的真实性,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州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基本情况的复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量的复审;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复印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七项信息进行一致性复审;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用工相关情况的复审;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生产用电数量的复审。州工信、财政、人社、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深入纺织企业,对企业产量、销售量、用工及用电情况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确保享受各项补贴的资料、票据、数据的真实性,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复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审并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自治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对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和拨付使用负总责。
第十二条 州、县(市)两级工信(商工)、财政、人社、税务、供电部门均各安排一名审查专员,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审查专员名单需报自治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各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提交所需申报资料和申请表。
第十四条各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市纺织服装企业的各项补贴进行初审,经县市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将初审结果和企业资料报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补贴资金的复审工作,将复审结果报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州工信局向州财政局报支付申请单,由州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享受补贴的纺织服装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补贴资金申报和初审材料一份,向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一份;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审材料两份,相关部门各自保存复审材料一份,以备核查。
第六章 预拨资金的使用和清算
第十八条 州工信、人社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两次(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本地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填报附表1)。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级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州市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向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次年3月底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州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清算工作。州财政局需按照年度清算工作的安排,撰写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并填写补贴资金清算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州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等部门对拨付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所有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享受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各项补贴政策的资格;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表1: 季度博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企业申报表
表2: 季度博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审核表
表3:自治州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工作流程
本办法由自治州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