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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在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严格按照工信部等六部委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自治区工信厅等六厅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的规定,对照33条认定标准,委托新疆化工设计院等5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开展了化工园区认定准备工作。近日,受博州人民政府邀请,自治区工信厅组织相关部门来博对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0.9平方公里)认定工作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0.9平方公里)已符合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评价标准。
审核人:董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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