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博州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出租、出借、出售、收购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即时通讯工具;
(二)使用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帮助他人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三)利用即时通讯软件、架设“VOIP”、简易组网“GOIP”设备协助拨打诈骗电话(使用对录线链接两部手机,接受境外不法分子遥控拨打诈骗电话);
(四)利用通讯工具、软件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引流广告。
二、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到所在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2023年11月10日前拒不到户籍地(开卡地)、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联合银行、运营商对其名下及与其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行封控,限制手机通讯,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将其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窝藏、包庇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涉“两卡”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首、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3号博州公安局刑侦支队,邮编:833400;
自首、举报电话:110、96110
博州公安局:0909-2221445
博乐市公安局:0909-2239525
阿拉山口市公安局:0909-7721058
精河县公安局:0909-5332792
温泉县公安局:0909-771103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州公安局
2023年10月22日
审核人:王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