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701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司发〔2018〕72号)和《关于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登记的通知》(中调协〔2019〕3号),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经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对全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是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部署,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信息,便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便于人民群众识别和监督,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要充分认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将备案工作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抓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备案对象
全州范围内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
四、备案原则
㈠ 实名备案。即备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㈡ 分类备案。医疗、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劳动争议、
物业、消费等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出)的调解工作室,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到所在地县(市)司法局备案。
五、备案事项
㈠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所在县(市)、类别、成立时间、人员组成、设立主体、经费来源、主任名称、联系方式等。
㈡ 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所在调解委员会名称、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职业等级、聘用方式、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
六、备案方法
㈠ 系统录入。县(市)司法局进入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站(www.rmtj.org.cn),点击“网络培训”链接,按照分配的网络培训账号登陆进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名录,按表格要求填写本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信息,填好上传后完成备案。备案后,系统自动生成省、地、县三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
㈡ 颁发证书。自治区司法厅将为备案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证书、编配备案代码、填写备案曰期;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证书、副本,人民调解员证书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向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购买。
七、相关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备案是人民调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对本县(市)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摸底、备案。要通过备案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予备案。
㈡ 强化考核管理。各县(市)司法局每年3月20日前
应对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完成信息变更;对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在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书上备注考核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解散、人民调解员离任的,备案机关应当收回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证书、副本,人民调解员证书。
㈢ 明确报送时限。各县(市)于2019年5月12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统一报送自治州司法局。
㈣ 建立联动机制。备案完成后,各县(市)要及时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信息同步录入到“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并通报当地县级人民法院。